学校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

发布 2019-08-21 17:19:35 阅读 7843

力所乡中小学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制度,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充分发挥教代会、工会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整体功能,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避免或减少失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内容。

凡属方针政策的大事,全局性问题,都应通过教代会、工会集体决策,其主要内容包括:

1、学校的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以及阶段性重要工作的布置;

2、中层干部的任免、使用、提拔;

3、凡涉及带有法规性质的规章制度,绩效分配;

4、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以及奖惩评优情况;

5、应由集体或教代会、工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决策程序。

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2、方案提出后,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3、集体讨论决策前,应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提前1天通知班子成员;

4、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和教代会、工会成员到会方能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其中,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方能表决,对属通报性质的重大问题,也应是在集体成员比较齐全的情况下进行;

5、如需会议对所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应根据议题逐项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形式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形式。

6、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三、要求。1、不得用碰头会或个别沟通等形式替代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2、学校预算内、外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定期向集体班子通报。

3、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下次再讨论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4、对会议进行期间临时要讨论的内容,一般本次会议不议。

5、要广泛地听取各方面意见,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对于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6、对于暂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7、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