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管理制度内容 定稿

发布 2019-08-24 05:11:55 阅读 8735

计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加强分公司计量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计量管理职责及计量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的计量管理。

第四条计量管理的组织形式及人员配置。

1、计量管理的组织形式如下图:

2、分公司分管设备的副总经理兼管计量工作。

3、计量管理部门设专职计量管理员一名。

4、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设一名兼职计量管理员。

5、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必须针对本单位的计量器具配置情况,确定使用操作人。

第二章计量管理职责。

第五条总经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分公司的计量管理制度。

2、审批分公司计量管理系统模式和量值传递系统、落实分公司计量管理责任。

3、审批分公司计量管理制度、计量工作发展规划和计量工作计划。

4、对分公司重大计量工作事宜做出决策。

5、负责分公司计量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六条副总经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分公司的计量管理制度。

2、审定分公司计量管理制度、计量工作发展规划和计量工作计划。

3、负责组建分公司内部计量管理体系。

4、负责处理分公司计量事故。

5、负责分公司计量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计量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积极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对分公司内部进行计量执法监督管理,处理计量纠纷。

2、落实组建分公司内部计量管理体系,指导、监督各部门的计量工作。

3、制定分公司计量管理制度,制定分公司计量发展规划和计量工作计划,制定计量器具的年度检定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4、根据工艺设计改善计量工作环境条件,完善分公司量值传递系统。

5、根据工艺要求配备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计量器具台帐,填写计量器具原始记录,建立并完善计量工作档案。

6、负责检定计量器具的送检工作,统一管理计量器具和计量设施。

7、监督、指导分公司所属各部门正确使用计量器具和准确填写检测记录。

8、监督管理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计量检测数据,积极采用计量新技术和新装备。

9、负责计量器具采购计划的报批、建档。

10、组织对分公司员工的计量教育,负责培训和考核计控人员。

第八条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分公司的计量管理制度,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2、保证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准确可靠、清洁规范,每周一次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更换和报告。

3、及时收集、整理计量原始记录,并保存好所有的计量原始记录。

4、认真填写计量台帐和报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及时。

5、熟悉计量规程,正确指导计量器具的使用操作和日常维护保养。

6、协助计量管理部门调查处理计量事故。

7、保持计量器具使用操作者的相对稳定,保证计量器具使用操作者都经过必要的岗位技能培训,具有相应的知识。

第九条计量器具使用操作者职责。

1、认真执行分公司计量管理制度。

2、熟悉计量器具的使用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规程,正确使用计量器具,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3、做好计量和日常维护保养的原始记录。

第三章计量器具的购置、流转、降级、报废。

第十条凡需添置计量器具的部门,必须填报申购计划,送计量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计量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申购计划,并统一编制购置计划,交分管计量的副总经理审批后,按《物资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交有关部门采购。

第十二条对新、改、扩建工程,计量器具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购置、同时安装、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购回的计量器具,由计量管理人员和采购人员当面开箱验收。

第十四条配件不全、无合格证、检定证、使用说明书、图纸资料的计量器具,不得入库,必须交有关部门再检定,不合格的交采购部门退还给供货单位。

第十五条验收合格的大型或贵重计量器具入库后,由计量管理部门登记建卡,并将有关资料交档案室存档。

第十六条领用计量器具前,必须向计量管理部门申报,经同意后,才能发放使用,同时计量管理部门应建立好有关台帐和卡片。

第十七条在使用过程中无法保证原精度等级,经修理后能适用于低精度等级计量检测的计量器具,可以降级使用。

第十八条在使用过程中,即无法保证精度,又无其他适用价值的计量器具,应予以报废。

第十九条对大型或贵重计量器具的降级和报废先由使用单位申报,再经计量管理部门核实,报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生效。报废程序参照设备报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作降级处理的计量器具,应按降级后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报废的计量器具由计量管理部门负责登记、抽卡、销档。

第四章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与修理。

第二十一条计量器具的配备实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将所需配备的计量器具申报到计量管理部门,经计量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后,交分公司分管计量副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二条配备的计量器具要与分公司经营管理、能源管理、工艺技术管理和安全环保管理配套。

第二十三条计量器具的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规程由计量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第二十四条计量人员应正确操作计量器具,自觉遵守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规程,做好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严禁擅自拆卸和错误操作。

第二十五条计量管理人员应随时到岗位检查在用计量器具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解决处理。

第二十六条计量器具的修理必须由具有检修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修理。若本分公司无力维修的,送质量技术监督局维修。

第五章计量器具的检定。

第二十七条对在用的计量器具,由计量管理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检定计划。

第二十八条计划检定的计量器具由计量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组织检定,需送出分公司检定的计量器具,由计量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定。

第二十九条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周期检定。

第三十条计量管理部门应做好检定计量器具的原始记录,收集、保管好检定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严禁使用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对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计量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计量器具的抽检。

第三十二条计量管理部门对在用计量器具在检定有效期内实行抽查检定,检定其重要项目或示值。

第三十三条抽检以半年为周期,抽检率不得低于各种类计量器具总数的10%。

第三十四条抽检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定。

第七章计量原始记录、统计报表、证书及标志管理。

第三十五条产品质量检测、工艺参数控制计量、能源计量、原材料计量、产、成品计量与安全防护、环境监测等原始数据应妥善保存,保存期要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计量管理部门应收集分公司生产及经营管理各环节的量值检测数据,并应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

第三十七条分公司对内、对外填报报表中的数据,必须以计量检测器具给定的数据为准。

第三十八条分公司在用的强检计量器具,必须有检定合格证、准用证或a\b\c分类标志。检定合格证由计量管理部门统一存档保存。

第三十九条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涂改、损坏;计量管理部门应定期与不定期地到现场核实器具检定合格证是否有效。对不合格者要及时处理。

第八章计量技术档案和资料的保管使用。

第四十条计量技术资料档案由档案室管理,计量管理部门必须建好大型、贵重的计量器具档案移交档案室统一存储、保管;其管理办法按《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计量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需借用、使用计量技术档案时,均按《档案管理制度》到档案室办理借阅手续。

第四十二条到期、过期和报废计量器具的档案,按有关程序申报,经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销毁。

第九章计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计量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计量法规和分公司计量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对整个计量工作实行检查和监督。

1、监督计量法规和分公司计量管理制度的执行。

2、对计量纠纷进行计量仲裁。

第四十四条加强巡回检查,对下列情况者给予相应处理:

1、对不按规定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者,每人次罚款10-20元。

2、对在原始数据、报表中弄虚作假者,每人次罚款20-50元。

3、计量器具严禁无证人员维修,若有故障不报或擅自维修造成器具损坏,对责任人按设备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4、对不按计量器具操作规程操作,造成计量器具损坏者,按设备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5、对不申报而擅自将计量器具挪作他用,影响了原岗位的计量工作的,每人次罚款50元。

6、若计量器具使用人或单位拒绝接受计量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处责任人罚款100元。

7、严禁使用报废的计量器具,违者罚款50元。

8、丢失或损坏检定合格证、铭牌、标签者,处责任人罚款50元。

9、严禁故意损坏计量器具,违者处责任人照价赔偿,并处以1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计量管理部门应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的计量工作,对不合规范、制度之处,以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第十章计量人员的培训、考核与任用。

第四十六条分公司在鼓励计量人员自觉钻研业务技术的同时,尽可能外送培训计量人员和检定员,不断提高分公司计量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七条计量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计量人员学习业务,并到现场指导计量人员正确操作器具。

第四十八条计量人员的业务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对不合格者,调离计量岗位。

第四十九条对责任心强、业务技能高,且为分公司计量工作做出了显著成绩的计量人员,分公司应按贡献大小,给予精神、物资奖励。

第五十条对工作不负责,业务不求上进,给分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损失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和罚款处理,并调离计量岗位。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适应于分公司计量器具、计量数据的管理、量值传递以及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计量检测和控制过程。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与《物资管理制度》相抵触时,以《物资管理制度》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监察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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