蓉胜超微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发布 2019-04-29 21:13:55 阅读 4504

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公平的原则,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相关内容。

第三条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所赋予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要求对方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四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第五条公司需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的时间,业绩披露的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

第七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要求对方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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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所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其他部门需报送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时,应将报送的资料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登记。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

董事会。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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