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国农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发布 2019-07-22 04:46:35 阅读 8141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

本制度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公司法》、《**法》、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3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交易所深证上[2009]201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上市公司应拒绝报送,上市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同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现结合本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部内幕知情人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

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交易所备案。

第六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如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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