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暨第三方保证合同

发布 2019-05-25 02:35:55 阅读 2950

第五条本合同签订后,在抵押登记手续办完后的两日内,乙方的借款现金直接支付给甲方本人或者通过银行划入甲方的银行卡内。

如果资金不直接支付给甲方本人或者甲方的银行卡内,则甲方在此授权乙方在抵押登记手续办完后的两日内,将现金直接支付给甲方指定的收款人或者将借款存入收款人的帐户内,收款人银行帐号开户银行。

第六条甲方自愿按到期一次还本、每30天付息一次的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借款时间每满30天,第31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利息元。甲方将利息存入乙方帐户或支付现金给乙方。

借款到期当天,甲方应一次性将借款本金和剩余利息存入乙方帐户或支付现金给乙方。甲方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确认后才得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时,乙方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本息。

第七条丙方自愿为甲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时,丙方为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丙方的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丙方同意,甲乙双方变更本合同条款,无需征得丙方的同意,丙方仍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丙方的保证担保期间为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如乙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则保证担保履行期限相应提前。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甲方对逾期借款按每日千分之的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影响借款安全的事项,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或处置抵押物:

1、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中的条款;

2、甲方有一次或一次以上没有按时支付借款利息;

3、甲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5、甲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甲方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6、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丙方或抵押物发生变故,致使甲方需提前履行义务或乙方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7、丙方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且甲方或丙方未能按乙方要求另行提供担保的。

第十条、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面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二条、乙方无需甲方和丙方的同意,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他人;但甲方和丙方未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及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三条、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签字签字。

丙方。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