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第三人抵押 保证人

发布 2019-05-25 02:40:15 阅读 7044

合同编号:

客户编号。签署地。

签署日期: 年月日。

甲方(出借人):刘洪超。

身份证号码:420881

联系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121号。

联系**:186***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

共同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

丙方(咨询服务人):重庆亚信圆通投资信息咨询****。

法定代表人:赵路。

联系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路66号1幢18-3

丁方:(抵押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联系**联系**:

戊方:(连带责任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联系**联系**: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丙丁戊五方友好协商,在丙方提供咨询服务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以及丁方向甲方和丙方提供抵押担保,戊方向甲方和丙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甲乙丙丁戊五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1.01乙方自愿向甲方借款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整)。

第二条借款期限。

2.01借款的期限为: 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___年月___日止,起点时间从本合同当事人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后开始计算,前述起点时间与甲方实际转账时间不一致的,以甲方实际向乙方账户转账之日起计算,其截止时间点相应顺延。

合同各方确认:上述转账凭证是甲方向乙方实际提供资金的最终证明。

第三条借款利息及还款方式。

3.01乙方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向甲方支付利息,每期应付利息为人民币元(大写。

3.02 支付利息时间:从借款由甲方转账给乙方的当日起算,每次月的转账日前一天为利息支付日(例如,2012年5月3日为甲方实际转账日,那么乙方的利息付款日为2012年6月2日、2012年7月2日、2012年8月2日,以此类推,到偿还本金之日止)。

3.03计息时间以甲方实际转账日开始计算,计息时间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3.04借款本金在借款到期后由乙方一次性偿还给甲方。

第四条借款用途。

4.01借款用途:乙方从甲方的借款用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其向甲方所提供的上述资金用途。

第五条中介费用。

5.01 在本合同生效时,乙方立即一次性向丙方支付审批服务费:人民币___元(大写元整)。

5.02乙方借款还清前,甲方须于乙方利息支付日当日向丙方支付账户管理费人民币___元(大写元整),该笔费用用于丙方对乙方违约的催收与风险的控制。乙方须每月向丙方支付账户管理费,人民币___元(大写元整),该笔费用用于建立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

在乙方不按时支付本息时,丙方用该笔专用金向甲方进行代偿,当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时,未清偿部分由丙方代为预先偿还。清偿后丙方有权向乙方进行催收,在此情况下,乙方直接向丙方风险金专用账户偿还所有逾期本息,同时乙方应承担的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等相关权益将作为甲方支付给丙方的催收服务费,由乙方一并支付给丙方。注:

在乙方还清借款后,风险金如有余额由丙方所有。

5.03乙方指定下列账户为乙方的提款账户。

账户户名。开户行。

账号。5.04甲方、丙方指定下列账户为乙方的还款账户(包括本金和利息),账户管理费支付账户。

账户户名刘洪超。

开户行: 浦发银行北城天街支行 ;

账号: 6225 2109 0289 3032 ;

第六条抵押担保条款。

6.01丁方以为乙方对甲方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到乙方充分清偿之日止。

6.02抵押物具体情况。

6.03担保的范围:借款本金、利息、审批服务费、账户管理费、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6.04 丁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担保物享有权利,并且该担保物的可担保价值大于6.03中担保范围的价值。

6.05该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6.06五方协商同意,借款到期或因为乙方原因借款合同被解除,甲方未得到完全清偿的,由丙方预先对甲方进行代偿,然后由丙方代甲方行使抵押权,丙方可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向丙方偿还。

6.07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丁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戊方继续清偿。

第七条连带保证条款。

7.01戊方就乙方对甲方、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责任、审批服务费、账户管理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向甲方和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02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到乙方充分清偿之日止。

7.03无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是否有其他担保,戊方均同意在合同7.01所述的范围内的所有连带保证责任均不得因此减免。

7.04戊方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而减免:

甲方或乙方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加注册资本、合资、联营、名称变更、破产、注销、发生继承等情形。

7.05因本合同第十条项下原因乙方被要求提前还款,戊方承担提前还款连带保证责任。

第八条提前还款及提前到期。

8.01乙方需提前还款时,必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提前还款申请书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提前还款处理日。

8.02乙方提前还款的应向甲方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本金的计算。

8.03乙方提前还款,应结清提前还款处理日前的当期利息、账户管理费、提前还款违约金、借款本金。

第九条债权的转让

9.01乙方、丁方、戊方均同意:甲方有权依法将其对乙方的借款债权(本金与利息)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丁方、戊方允许债权转让,并对债权受让人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01 如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发放借款,乙方可要求甲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10.0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乙方违约或视为乙方违约:

1)乙方、丁方、戊方向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中存在不真实情形;

2)乙方、丁方、戊方向丙方隐瞒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向任意第三方的借款行为)以误导丙方审核;

3)丙方无法按本合同约定及时从乙方账户扣款或扣款时余额不足额的;

4)乙方、戊方个人财务状况恶化或企业因停产、歇业,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以及其他有证据显示乙方可能无法持续正常履行还款义务或戊方无力正常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发生;

5)丁方损坏、变卖、减损抵押物,又拒绝提供新的抵押物,影响甲方、丙方的担保权的;

6)丙方无法通过乙方在本合同中的****联系到乙方超过三日,或乙方变更****但未于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丙方;

7)乙方、丁方、戊方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或向任何第三方申请借款未如实告知丙方;

8)乙方、丁方、戊方向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贿赂或者索取、收受其贿赂;

9)乙方、丁方、戊方拒绝接受丙方提出的了解其经营、财务、资金使用情况及提供有关资料的要求;

10)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抵押合同之规定的。

10.03出现乙方违约或视为乙方违约的情形时,甲方、丙方有权立即采取下述救济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或被视为违约的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

2)如乙方不能或不及时纠正违约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全部借款,并要求乙方按借款本金的支付违约金。

3)如乙方逾期5日不支付当期借款利息或到期本金的,丙方用还款风险金向甲方代偿,不足部分由丙方向甲方预先垫付,然后由丙方行使对乙方追偿的权利。乙方其后应向甲方偿还的利息或到期本金归还于5.04账户,且乙方按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二每日向甲方支付的逾期违约金,作为甲方支付给丙方的催收服务费由乙方一并支付给丙方。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11.01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丙丁戊五方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五方同意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任何一方都可以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胜诉方由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费、仲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保全费以及执行费等)都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

12.0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以及诉讼文书,均应以面呈、快递、**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送达至合同相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联系地址。

12.02本合同任何一方变更地址或****须及时通知本合同其他各方,否则其他任何一方向原地址发出的文件、通知,发出3日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其他。

13.01乙、丁、戊三方同意:甲方或丙方通过新闻**披露其借款或担保信息,进行催收。

13.02甲、乙、丙、丁、戊五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已完全明白并了解其相应的法律后果,自愿同意遵守本合同各项约定,承诺对前述各项违约金放弃请求降低变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