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不是效果

发布 2019-05-31 04:55:15 阅读 3608

最后,我们都知道从“行为”到效果就是一个复杂多变的过程,不是所有的行为都能达成想要的效果的,更何况从动机到行为的表现就更复杂了。因此,我们歌颂从动机上、从根本上行善,会有效的净化心灵,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而以效果为标准将使整个社会的道德观不明确,从而陷入一种有奶便是娘的功力心态之中。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只能是动机不能是效果!

医生虽然尽了全力去救病人,但由于病情十分严重,并没有挽救病人的生命,但医生的行为仍应被视为善的。

伦理学方面,康德否定意志受外因支配的说法,而是认为意志为自己立法,人类辨别是非的能力是与生俱来的,而不是从后天获得。这套自然法则是无上命令,适用于所有情况,是普遍性的道德准则。康德认为真正的道德行为是纯粹基于义务而做的行为,而为实现某一个个人功利目的而做事情就不能被认为是道德的行为。

因此康德认为,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后果,而是采取该行为的动机。一个北京的医生努力的研究非典,但很不幸的是他被感染了,于是乎,他由一个研究人员成了感染源头,难道我们就说他是恶举吗?不能!

那么我们用什么做了评价的标准!动机!

再打个比方,假设罗盛教救孩子未果,不幸的和那名孩子一同失去了宝贵的生命!那么我们能说他的行为不是一种善行吗?不能,对方的心理学实验例子是写进教科书的,在心理学上道德判断确实应该考虑动机,但是绝对不完全是动机。

比如另一个实验“海因茨难题”(可以去查查《发展心理学-儿童与青少年(第八版)》谢弗著),海因茨偷钱去救自己重病的妻子,他应该被判刑么?我记得最高层次的道德答案是位于普遍性伦理原则阶段的人才能答出的,这种人受人类普遍原则指导,而不受具体法律所约束。在这个例子中,动机是相救妻子,效果呢?

是救了妻子,所以即使触犯了已有的法律,我们也不能说他是恶的,因为对生命的尊重是我们人类遵循的普遍原则。总而言之,我认为动机和效果在有些例子中,是一致的。

“评价善恶的标准是效果”四辩稿

春融冬雪,相约赛场初见。夏辞春光,相逢共展欢颜。秋别夏日,相遇刀锋乍现。冬临秋景,相知实属有缘。评价善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 四辩稿 2012级黄运茹。谢谢主席,再次问候在场各位。刚刚对方辩友所陈述的不可谓不精彩,但是美玉尚有瑕疵。首先,您所说的 伪善 我方不敢苟同。他做的是善行,而这种善行对社会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