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原理第四版第二十二章

发布 2019-05-14 22:24:55 阅读 3906

第二十二章城市规划管理。

1、试从你了解的城市建设现象入手,思考当前城市规划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

答:我只想说,我不懂这个。我不喜欢政治,我不适合规划。造化弄人啊,学了这个专业,啥也不会啊。

2、 试举一例违法建设行为,并指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的处罚措施。

答:我不想说,我是法盲。我不想说,济南长清大学城园区是违法建设。我会被屏蔽吗?

某建筑设计院承担了**花园公寓的工程设计工作。在设计中基本保持了原审批的初步设计标准,控制了总体规模(600套),其总平面布置、道路、建筑物的层数、层高及总高度以及地下车库、人防设施,均按照原初步设计及市规划局批准的方案设计的。但是,由于原初步设计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经业主同意,设计院在设计中作了一些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其中。包括:修改了公寓内平面不合理部分;对电梯间过小的问题进行了调整;加宽了基础尺寸。由于进行了上述修改和调整,使得**花园公寓较批准的的规划建筑面积增加了8100m2。

案情分析:业主修改设计,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行为和设计院在**花园公寓的工程设计工作中,对原设计所作的修改和调整内容的行为不合法。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程序的合法化。

为适应市场的需求,业主为此增加建筑结构的安全和功能,修改于调整设计方案是正常的。关健的问题是,修改方案是否符合该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否符合规划管理审批程序。在初步方案确定以后,对原设计所确定的面积、规模、道路等设计要求进行修改与调整,都需要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本案中,加宽了基础尺寸设计内容的修改,应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所作的重大修改。

按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本案中,建设单位未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由设计院直接修改违法。设计院直接修改设计的行为,也属于违法的行为。

案例处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补办规划审批手续,补交规费;对设计院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