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发布 2019-06-01 03:31:35 阅读 1576

未成年工:16-18周岁的少年工人。

未年工特殊保护的概念:根据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保护。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内容(《规定》第3-5条)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一级以上;

(二)低温作业二级以上;

(三)高温作业二级以上;

(四)体力劳动强度**以上;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8大类)

一)心血管系统。

.先天性心脏病;

.克山病;.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

.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呼吸音明显减弱;

.各类结核病;

.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各类肝炎;

.肝、脾肿大;

.胃、十二指肠溃疡;

.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急、慢性肾炎;

.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甲状腺机能亢进;

.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智力明显低下;

.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他。.结核性胸膜炎;

.各类重度关节炎;

.血吸虫病;

.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