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定向增资业务规则

发布 2019-06-06 01:58:15 阅读 8460

附件六: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挂牌公司开展定向增资业务,明确参与各方职责,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拟进行定向增资,应委托一家推荐商会员作为定向增资财务顾问,聘请具有本中心会员资格的专业服务商为其定向增资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三条推荐商会员应对拟进行定向增资的挂牌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同意定向增资的,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定向增资备案文件(以下简称“备案文件”)。

第四条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在定向增资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增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不存在挂牌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不存在尚未消除的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不存在其他尚未消除的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六条推荐商会员开展定向增资业务前,应向本中心报送预备案登记表。

第七条推荐商会员应针对每家拟定向增资的挂牌公司成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备案文件等材料。

第八条项目小组应由推荐商会员至少三名内部人员组成,其中须包括具有金融、财务和法律知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项目小组中应有一人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银行等金融业相关工作经验。

第九条推荐商会员应对定向增资的必要性,增资**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可行性和收益前景等事项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督促拟定向增资的挂牌公司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十条推荐商会员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名,并对其负责。

第一十一条推荐商会员经内部审核后向本中心报送加盖挂牌公司公章的下列备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挂牌公司定向增资备案申请文件;

二) 挂牌公司定向增资说明书;

三) 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定向增资事项的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四) 挂牌公司定向增资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外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事项,取得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五) 推荐商会员与挂牌公司就定向增资事宜签订的协议;

六) 挂牌公司定向增资尽职调查报告;

七) 挂牌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八) 挂牌公司盈利**审核报告,盈利**期间为定向增资完成当年及下一个会计年度;

九) 挂牌公司增资用途说明书;

一十) 新增认购人与挂牌公司签订的以挂牌公司获得本中心同意其定向增资为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

一十一) 新增认购人遵守认购协议条款,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损害所增资挂牌公司利益和该挂牌公司其他认购人利益的声明;

一十二) 推荐商会员自律情况说明;

一十三) 推荐商会员对挂牌公司定向增资备案文件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

一十四) 挂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相关备案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的承诺。

一十五) 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一十二条本中心收到推荐商会员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同意受理的,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受理通知书。

第一十三条本中心对定向增资备案文件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挂牌公司出具《接受定向增资备案通知书》。本中心要求推荐商会员对备案文件予以补充或修改的,受理备案文件的时间自本中心收到推荐商会员补充或修改材料的下一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一十四条挂牌公司在册股东可以优先认购新增股份。

第一十五条挂牌公司申请定向增资,可申请一次备案,分期融资。自本中心出具《接受定向增资备案通知书》之日起,挂牌公司应当在三个月内首期融资,剩余数量应当在十二个月内融资完毕。超过备案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融资的,须重新备案。

首期融资数量应当不少于总融资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剩余各期融资的数量由挂牌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定向增资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融资情况报本中心,并予以披露。

第一十六条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确定的投资者不超过7人的,或者公司融资额低于一千万元的,豁免向本中心申请备案,但应当在定向增资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融资情况报本中心,并予以披露。

第一十七条本中心出具接受挂牌公司定向增资备案的通知后,挂牌公司可实施定向增资,完成验资后,推荐商会员应向本中心报送加盖挂牌公司公章的下列文件:

一) 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结果报告书;

二) 验资报告;

三) 挂牌公司与认购人签署的认购协议;

四) 新增股东名单及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五) 推荐商会员对挂牌公司定向增资出具的专项意见;

六) 挂牌公司向本中心申请股份登记的文件;

七) 推荐商会员对挂牌公司定向增资备案文件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

八) 工商变更登记表;

九) 公司章程修订案;

一十) 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股份限售情况说明;

十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股份登记的委托书;

十二)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一十八条本中心审核同意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新增股份登记函。

第一十九条挂牌公司应自新增股份登记函出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股份在本中心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通过本次定向增资决议之日起第一个工作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和定向增资说明书。定向增资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增资的股份种类及数量;

二)增资**或**区间及定价依据;

三)向本次定向增资前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优先配售增资股份的方案;

四)定向增资新增意向认购人名单、基本情况、与挂牌公司及主要股东的关联关系;

五)意向认购人出资方式。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说明该资产的基本情况、评估情况、交易**、定价依据以及该资产对挂牌公司的必要性;

六)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募投项目是否有利于挂牌公司长远发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外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是否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七)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有);

八)防止增资后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措施;

九)新增股份的登记及限售安排;

十)本次增资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应注明:定向增资方案需经股东大会通过并获得本中心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挂牌公司应在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定向增资决议之日起第一个工作日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中心《接受定向增资备案通知》书之日起第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挂牌公司应在公告《接受定向增资备案通知》同时公告定向增资股份认购办法。

第二十四条申请备案的挂牌公司及豁免向本中心申请备案的挂牌公司应在完成定向增资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定向增资报告书。

申请分期融资的挂牌公司应在每期融资完成后,并在全部融资结束或者超过备案文件有效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定向增资报告书。

定向增资报告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定向增资股份的种类和数量;

二)定向增资**及定价依据;

三)定向增资前挂牌公司原有股东优先认购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情况、用途及相关管理措施;

五)前十大认购人情况及认购股份数量;

六)定向增资后股东人数;

七)定向增资后股本变动情况;

八)定向增资后主要财务指标变化;

九)定向增资股份的登记限售情况。

第二十五条挂牌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定向增资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拟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股份转让说明书约定、本中心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中心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股份转让服务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