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部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指引

发布 2019-06-08 05:36:35 阅读 2157

行政复议案件工作指引。

一、 流程。

二、行政复议案件工作程序。

一)接案。1、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2、初步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审查处理。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处理。对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接案人员当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同时将接案过程进行记录并予以保存。

对申请人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递交申请的,由案件主办人以复议机构的名义,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4、编号、登记。行政复议机构设置《行政复议案件登记簿》,由专职人员进行编号、登记。

5、报送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接案人员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在当日内指定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并将行政复议材料交给主办人。

二)受理。案件主办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受理审查,拟作出补正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予以受理、告知等决定。

1、受理审查的内容。

1)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表述是否清楚;(2)是否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3)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4)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5)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6)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7)是否属于工商部门的职责范围;(8)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2、受理审查的处理。

1)受理。由主办人草拟《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填写《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批后呈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2)不予受理。由主办人草拟《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填写《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批后呈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主办人将不予受理情况进行登记并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留存。

3)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变更被申请人。由主办人草拟《行政复议申请人告知书》,并填写《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批后呈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申请人被告知后,拒不变更的,复议机构依法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主办人草拟《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填写《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批后呈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主办人将不予受理情况进行登记并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留存。

4)告知。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的,由主办人草拟《行政复议申请人告知书》,并填写《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批后呈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主办人将告知情况进行登记并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留存。

5)案前撤回申请。申请人在案件受理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由主办人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进行登记并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留存。

三)审理。1、通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申请材料。

2、审查。审查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方式审查。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3、决定。行政复议机构主办人及协办人对案件进行全面了解、审查后,一般应当在行政复议期限届满10日前拟定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报告、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其他案件处理决定书,并填写《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批后呈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是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是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或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案件当事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立卷、归档。

行政复议案卷的收集、整理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案卷档案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1、正卷按照下列顺序装订:

1)案卷封面;(2)卷内目录;(3)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案件终结的行政复议文书;(4)对外制发的其他行政复议文书;(5)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回证;(6)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7)被申请人答复书及证据材料;(8)第三人意见书及证据材料;(9)行政复议材料签收单;(10)听证申请书;(11)听证笔录;(12)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13)需要公开的其他材料;(14)备考表。

2、副卷按照下列顺序装订:

1)案卷封面;(2)卷内目录;(3)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报告;(4)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案件终结的行政复议文书的报批件;(5)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的报批件;(6)机密文件抄件;(7)内部请示、报告及报批件;(8)其他业务部门意见;(9)不适宜公开的其他有关材料;(10)备考表。

六)相关规定。

1、中止。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由主办人草拟《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或《恢复审理通知书》,并填写《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批后呈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延期。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由主办人草拟《延期审理通知书》,并填写《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批后呈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3、终止。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4)申请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以上(1)、(2)、(3)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由主办人草拟《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并填写《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批后呈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