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发布 2019-06-18 17:48:35 阅读 5517

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一条为完善我局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是指在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下,按照《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规定的会议形式,对重大行政事项进行讨论决定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参照《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确定。

第四条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应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五条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主持会议的局长或副局长做出如下决定:

(一)通过;

(二)原则通过,委托分管领导要求决策承办职能处室对个别内容修改后最终审查决定;

(三)部分内容尚需深入研究,待修改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局办公室应做好重大决策决定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员的意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局长或副局长的决定。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