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

发布 2019-06-22 12:00:55 阅读 9566

案例:王某某与xx公司(不属于国有改制企业)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能否辞退王某某,王某某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简要分析:一、在这个案例中,排除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特殊约定,并排除王某某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可能性,我们首先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

一)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

二)满足一下任何一个条件的: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这个10年也包括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部分情形的。【39条、40条第。

一、二项: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劳动者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用人单位将其辞退的话,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终止合同责任”,以2倍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如果用人单位依法无需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主动辞退劳动者的话,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1、计算标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计算时间: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则支付的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这一条改变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8条的规定,第38条规定“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终止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金总额最多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

3、另外,我们注意到:《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的规定是新增加的规定,针对这一规定,根据法不朔及既往的原则,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我们认为:

2008年1月1日前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就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也就是说本案中,如果王某某自2006年起在xx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xx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王某某的劳动合同的话,xx公司应当向其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