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保税仓库及监管仓库

发布 2019-06-25 12:18:35 阅读 1315

一、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包括: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和专用型保税仓库(如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等)。

一)申请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公用型保税仓库的企业,经营范围中必须有仓储业务;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人民币;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4、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5、申请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6、申请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7、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应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8、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9、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10、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11、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12、申请设立公用保税仓库的,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13、申请设立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的,容积最低为5000平方米;

14、申请设立寄售维修保税仓库的,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15、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事程序。

1、申请单位填写《保税仓库申请书》,向主管海关提出设立申请,并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1)书面申请报告;(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如系租赁仓库,还应提供租赁仓库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明副本;(4)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的批件;(5)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或协议;(6)保税仓库管理制度;(7)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如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仓库位置平面图、自理或**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副本等。

2、主管海关审核申请资料并派员实地勘查。3、主管海关初审通过后,报上海海关加工**监管处。 4、上海海关加工**监管处根据分级审批程序上报海关总署审批或备案。

海关总署同意设库的,颁发《保税仓库登记证书》和保税仓库标牌。

二、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包括:出口配送型仓库(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和国内结转型仓库(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一)申请条件:

1、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3、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5、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6、符合区域物流发展和海关布局要求,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7、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8、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9、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和会计制度等仓库管理制度;

10、自有仓库的,具有出口监管仓库的产权证明;租赁仓库的,具有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11、消防验收合格。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必要时主管海关可派员到仓库现场进行验核;

三)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设立的,制发《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保税仓库项目)》;不予批准的,制发《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保税仓库项目)》,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对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的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注册登记证书》方可投入运营;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五)仓库主管海关自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及随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验收,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并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核。申请验收时的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应当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

六)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可会同仓库主管地海关进行实地核实。对验收合格的仓库,直属海关核发《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批准企业开展相关业务。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仓库经营企业。

七)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仓库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并向总署备案。

保税仓库设立申请

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一 申请 办理 条件。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3 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4 具备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5 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6 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 企业,年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