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经费专项管理办法

发布 2019-07-14 10:22:15 阅读 7182

附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的管理工作,提升计划管理费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管理费是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持单位和受托机构为组织项目(课题)、开展项目(课题)论证、预算评审、招投标、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要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主持单位、课题受托管理单位、招投标组织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的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市科委负责计划管理费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组织经费自查、经费审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财政局对计划管理费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预算和决算,并负责经费拨付。

2、对预算执**况进行监督检查。

3、进行财政绩效考评。

第六条计划管理费的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计划管理费的具体应用部门,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受托管理单位、招投标组织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的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项目主持单位:负责项目的方案设计,协助市科委协调项目(课题)的实施,监督配套条件和经费的到位及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项目(课题)执**况的检查、评估、验收(结题)以及其他的协调管理工作。

2、课题受托管理单位:负责课题的前期调研、立项、实施以及验收(结题)等过程管理工作,协助市科委进行课题执**况的检查、评估以及其他的协调管理工作。

3、招投标组织单位:协助市科委组织开展项目(课题)的招投标工作。

4、其他单位:协助市科委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第三方监理以及其他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

第三章应用和支出范围。

第七条计划管理费用于承担单位的管理性工作经费支出。

第八条计划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包括: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咨询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九条劳务费可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量,列支无财政性工资收入人员的工资。

第一十条除劳务费外其他科目支出标准参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要求执行,据实列支。

第四章预算编制标准。

第一十一条项目主持单位管理费的编制标准:

1、当项目中课题承担单位的总数1-5个(含5个)时,项目主持单位管理费最高为10万元;当项目中课题承担单位总数为5个(不含5个)以上时,项目主持单位管理费最高为20万元。

2、当项目的科技经费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时,可在第一款预算编制的基础上最高增加10万元;当项目的科技经费总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时,可在第一款预算编制的基础上最高增加20万元。

3、当项目主持单位同时为课题承担单位,且该项目只设一个课题时,不再列支项目主持单位管理费。

第一十二条委托管理费的编制标准:

1、根据委托管理的课题数量进行编制。

2、每个课题的委托管理费标准最高为2万元,课题的委托管理费根据执行年数每年平均拨付。

第一十三条招投标工作以及其他管理性工作经费的编制标准:

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编制。

第一十四条上述经费以财政评审核定的最终金额为准。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一十五条计划管理费纳入市科委年度科技经费总预算,报市财政局审定。

第一十六条计划管理费的申报在年度财政预算下达后实施,由承担单位根据预算制定标准提出申请,经市科委审核后确定并签订任务书。

第一十七条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任务书执行,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调整、撤销、中止等申请,经市科委批准后执行。市科委也可以根据执**况直接做出调整、撤销或中止决定。

计划管理费预算的调整参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十八条承担单位要根据市科委要求按期提交工作总结、经费决算等材料。市科委结合绩效考评工作对任务的实施、组织管理、经费使用及实施绩效进行评估。

第一十九条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通过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各类信息。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涉密内容的保密工作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国家科技秘密项目(课题)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将通过工作评估、中期抽查、决算审计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承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负责计划管理费的财务管理工作,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预算使用经费,不得拆借和随意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承担单位如在申报、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计划管理费等违规行为,市科委将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追回财政资金,构成违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认定办法 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 工作指引 更好地组织开展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结合北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 认定管理工作机构设置。一 成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市科委 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