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股份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发布 2019-07-21 00:06:15 阅读 5941

中捷缝纫机股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捷缝纫机股份****(下称“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pe、创投等风险投资行为,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司的投资行为。公司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进行的投资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风险投资。

第三条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二)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公司风险投资审批权限如下:

1、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低于10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5%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2、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低于50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0%,由董事会进行审批;

3、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高于50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决策权限同第五条。

第七条公司持股50%以上权益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参股公司(持股50%以下)的风险投资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决定,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风险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同样不得进行上述风险投资。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包括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条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总经理报告,总经理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查、分析和初步评估,提供分析论证材料和投资建议,以及风险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况出具审查意见。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风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三章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2、深圳**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还需提供对外投资公告(其中应说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查情况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对风险投资项目需要做好持续性信息披露,应按照以下时点持续披露风险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1、被投资企业进入ipo上市辅导期;

2、被投资企业ipo上市辅导期结束并通过验收;3、被投资企业的ipo招股说明书预披露;4、被投资企业的ipo发审会审议结果;5、深圳**交易所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泄露风险投资内幕信息的,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组织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中所提的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以上”、“高于”、“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捷缝纫机股份****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