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玻璃相关规定要求

发布 2019-07-21 16:42:55 阅读 1482

通过对比《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规范标准,就安全玻璃相关规定要求总结如下:

一、 门窗中常用玻璃种类:平板玻璃、中空玻璃、真空玻璃、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夹丝玻璃、着色玻璃、镀膜玻璃、压花玻璃等。

二、 安全玻璃。

1、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解释:安全中空玻璃是指组成安全中空玻璃的两片或多片玻璃应都是安全玻璃。单片半钢化玻璃因碎片过大,破坏时不具有安全性,夹丝玻璃因不能满足霰弹袋试验、落球试验的要求,都不属于安全玻璃之列。

2、安全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

注:本表摘自《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09

3、 安全玻璃的选用,见表2

表2安全玻璃的选用。

注:本表摘自《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09

4、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夹丝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夹丝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

三、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情形。

综合国家***、建设部、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及国家***经济运行局高秀英处长对部分条文的解读、《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规范标准的要求,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 有框门玻璃、无框门玻璃;

解释:《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第7.2.1条规定,有框门不论玻璃大小均须采用安全玻璃;无框玻璃公称厚度不应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

2) 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解释:本规定所指外开窗,指的是合页(铰链)或轴装在窗的左右侧、或上下侧,可以向外开启的窗。

3) 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解释:本规定所指窗,也包含建筑物内部的墙或隔断上的窗;玻璃底边指的是玻璃在框架中装配完毕,玻璃的透光部分与玻璃安装材料覆盖的不透光部分的分界线。

4) 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塑料窗玻璃。

解释:《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第3.1.

2条规定,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因此用塑料门窗时应采用900mm而不是500mm。可踏面是指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

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

5) 幕墙(全玻幕除外);

解释:本规定所指幕墙,是由支撑结构体系与面板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全玻幕是指由玻璃肋和玻璃面板构成的玻璃幕墙。

6) 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解释:本规定指各种倾斜安装以及水平安装的玻璃,只要该玻璃破碎后存在坠落的可能性,而玻璃的下方存在人员通行的可能性,应使用夹层安全玻璃。

7) 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8) 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9) 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

解释:对于室内外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第7.2.

5条、第7.2.6条规定,当室内外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

该处所指的水平荷载,是指人体的背靠、俯靠和手的推、拉等。对于室内外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12.5.

7条规定严格执行,即“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应小于12mm钢化玻璃或者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10) 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解释:本规定是指玻璃下方悬空,玻璃起承受人员行走作用的玻璃板应使用夹层安全玻璃;玻璃下方不悬空的玻璃地面不在此列。

11) 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12) 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解释:本规定所指包括:(1)门玻璃;(2)安装在门上方的玻璃;(3)安装在门两侧的玻璃,其靠近门道开口的竖直边与门道开口的距离小于300mm。

13) 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注:各种情况及对应安全玻璃选用要求详见本文“二、安全玻璃”中的“表2 安全玻璃选用”有关栏目。

四、保护措施。

比较《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各标准对保护措施的要求是一致的,即:

安装在容易被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应采用保护措施。

根据容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可采取在视线高度设置醒目标志或设置护栏等防碰撞措施。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应设置可靠护栏。”

解释: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选用安全玻璃和是否采用防撞保护措施是两个不同概念。安全玻璃的选用仅仅是把玻璃破损对人体的伤害降至最低,但安全玻璃也还是可以破坏的,因此并非采用了安全玻璃就会万事大吉,对于一些临空部位,如建筑物的落地窗、幕墙等部位,如安全玻璃被撞击后人还是可能坠落下去的,因此必须加护栏进行防护。

而对于室内诸如门厅玻璃、玻璃隔断等部位,即使人发生碰撞,由于无巨大高差,人撞击后不会发生坠落事故,因此只需要贴一些醒目标志提醒人们“此处有玻璃存在“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