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培训 二

发布 2019-07-21 17:00:15 阅读 3746

第二部分:劳动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一、可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

n 双方协商一致;

n 订立合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要及时变更;

n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协商变更。

一)劳动合同变更应注意的问题。

变更劳动合同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

n 岗位变更不需要经过协商的条件:劳动者不胜任工作

n 用人单位因经济行为引起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企业解除 劳动者解除。

二、调岗、调薪的问题 ?

1)岗位薪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且主要条款,从合同法上来说,调岗、调薪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范畴,而变更合同内容,法律规定必需要双方就变更内容协商一致。

(2)实践中,劳动者认为,岗位薪水是劳动合同的内容,调岗、调薪需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认为,调岗、调薪属于用工自主管理权范畴。

(3)仲裁司法机关的主要态度为:首先,承认和保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即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进行调岗调薪。其次,承认的同时,防止企业对此权利的滥用,如不支持随意变更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权益。

最后,为防止权利滥用,企业应对其调岗调薪行为举证说明其具有“充分合理性”

调岗、调薪的合理方法

a、制定完备的岗位职责(岗位职责细化)

b、在劳动合同条款中增加调岗调薪的弹性条款

c、在规章制度中进一步规定调岗、调薪条件。

d、做好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

三、工资。什么是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我市最低工资为800元每月,每小时4.6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为9.6元/小时,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为22元/小时。

关于加班工资。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如何折算。

月计薪天数= ÷12月=21.75天

n 日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

n 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

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约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

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但用人单位所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800元/月)。

四、特殊工时。

工时制有三种:

1、标准工时制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①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②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③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④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⑤实行轮班作业的;

⑥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有加班工资吗?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142号令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的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300%的加班工资。(每月36小时,一年432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有加班工资吗?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如果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尚未结束的,职工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企业应按142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200%的加班工资。这时讲的是企业主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职工主动与企业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就不按此规定支付加班费了。

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外勤、推销人员;

长途运输人员;

长驻外埠的人员;

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有加班工资吗?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特殊工时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在京直属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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