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福建省交通厅

发布 2019-08-06 11:44:15 阅读 3048

附件4公路交通情况调查。

统计报表制度。

福建省交通厅。

二○○七年十一月。

目录。一、 总说明 1

二、 上报报表目录 2

三、 报表表式及填报说明 3

一) 公路交通情况汇总表 3

二) 国道交通量年报表 4

三) 国道主干线交通量年报表 5

四) 省道交通量年报表 6

五) 高速公路交通量年报表 7

六) 路段年平均日交通量统计报表 8

七) 小时交通量记录及日交通量统计报表 9

八) 汽车平均行驶速度年综合报表 10

九) 四类公路汽车交通量比重综合报表 11

十) 四类公路机动车交通量比重综合报表 12

四、 主要指标解释 13

一) 交通量及交通量调查 13

二) 车型分类及折算系数 13

三) 路况资料 13

四) 车速及调查方法 14

五) 四类公路比重调查 15

六) 交通量观测站点设置 15

七) 连续式交通量观测站点的设置 16

八) 间隙式交通量观测站点的设置 17

九) 交通量观测、调查 18

十) 适应交通量 21

五、 基层参考表式 22

一) 间隙式观测站交通量月统计报表 22

二) 间隙式观测站交通量年统计报表 23

三) 连续式观测站交通量月统计报表 24

四) 连续式观测站交通量年统计报表 25

五) 连续式观测站分车型小时交通量年统计报表 26

六) 汽车平均行驶速度观测综合整理报表 27

七) 四类公路交通量比重调查整理报表 28

八) 四类公路交通量比重调查整理报表 29

一) 调查目的和意义。

公路交通情况调查是通过对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交通状况进行经常性、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以掌握各等级公路的交通流量、交通流分布、交通流构成、车辆行驶速度等交通流特性,分析交通拥挤状况,为公路规划、养护、管理部门提供交通情况基础资料。为完成国家统计任务,保证公路主管部门准确、及时、全面掌握公路交通的基本状况,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公路交通情况调查包括常规调查和非常规调查。常规调查包括交通量调查、车速调查和四类公路交通量比重调查等;非常规调查包括轴重调查、起讫点调查、出入界交通量调查、交通事故调查等。本报表制度除特殊说明外,均指常规调查。

二) 调查范围和主要内容。

公路交通情况调查范围包括国道(含国道主干线、国高网)、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各行政等级的高速公路必须纳入交通量调查范围并逐级报送相应统计资料。

列入本制度的公路交通情况调查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五类行政等级公路的交通量调查、车速调查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四类公路交通量比重调查等。

三) 站点设置。

交通量观测站(点)的分布应从全面反映公路网交通流量及其特性出发,充分考虑公路网布局、公路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及规划建设等因素,科学合理地设置。

四) 资料报送要求。

1、国道(含国道主干线、国高网)、省道和各行政等级的高速公路要上报交通量明细资料,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只上报交通量汇总资料。

2、按规定的表式、计算方法、计量单位填报报表。

3、报送资料目前暂按年报方式上报,于2月1日前报我厅。

4、资料要以打印报表和电子数据文件两种形式上报(特殊规定的除外),电子数据文件及格式按照“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分析系统”(省级子系统)上报数据文件及格式的要求进行上报,交调交1表、交调交2表仅上报电子数据文件。

5、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交通情况资料汇编及辖区内路网交通情况分析,并在每年7月1日前上报我厅。

五) 基层参考报表不要求报送,只作为基层调查(观测)单位数据采集、整理的参考表式。

六) 本报表制度由福建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表号:交调统1表。

制表机关:交通部。

填报单位: 200 年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05]38号。

有效期限:2008年4月。

公路交通量调查情况汇总表(交调统1表)报表说明。

1.统计范围是辖区内所有交通量调查机构、观测站点、观测人员、观测记录设备数量和年经费实际投入金额。

2. “连续式”、“间隙式”观测站点是指为进行交通量观测而设置的观测站。

3.“其它类型观测站”是指为进行车速调查、比重调查等常规调查,或为进行轴重调查、起讫点调查、出入界交通量调查等非常规调查(或专项调查),并由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观测站点。不得与交通量观测站点重复统计。

4.“其它”类是指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上的观测站点。

5.“观测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包括管理人员和非常规调查的工作人员。

6.“年经费投入金额”是指公路交通情况调查中投入的管理费、交调人员的工资、设备软件购置费、观测站房建设费、培训费等直接费和间接费。

7.本表逻辑关系:1=2+3+4; 5=9+13+17; 6=10+14+18; 7=11+15+19; 8=12+16+20。

表号:交调统2表。

制表机关:交通部。

填报单位: 200 年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05]38号。

有效期限:2008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