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海事处职责范围5

发布 2019-08-07 19:00:35 阅读 1292

1、负责辖区水域内禁航区、航道、交通管制区、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

2、维护辖区水域内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3、监督辖区内引航工作。

4、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5、应急处理辖区水域内有碍通航秩序、影响通航环境的异常情况。

6、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负责权限范围内内河船员五等适任证书的考试、发证工作。

7、负责辖区内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查验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8、负责辖区内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9、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10、对辖区内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船舶试航、试车;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等港内安全作业实施报备制管理,并进行现场监督。

11、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配合辖区内所有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初步调查和取证工作。

12、负责辖区内中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13、负责辖区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及现场监督。

14、审批辖区内船舶排放洗、压舱水和舱底水;负责辖区内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的现场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油水、残油及生活垃圾等接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15、负责辖区内港区、码头和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监督实施及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应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低于1吨的小规模船舶污染事故。

16、负责辖区助航标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