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发布 2019-08-11 05:42:15 阅读 6496

1、凡新招收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企管部建立员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招收。

2、每次招收的新员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掌握职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3、严格按照《公司安全规程》规定。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按周期组织进行拍片检查。

4、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须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用品物资部门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

5、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所。定期清理巷道中的浮尘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6、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井下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施减少作业场所内的浮尘,湿润作业场所内的落尘,使其不能飞扬。

7、对于喷雾降尘不能到达的地方,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巷道湿润。

8、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 (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9、保持设备的性能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10、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1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加大井下采掘工作面的通风力度,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防止井下作业场所出现高温情况。

12、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学习职业危害和职业卫生常识。

13、加强各工作场所气体成份的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增加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14、严格按照《公司安全规程》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 次,对粉尘的分散度,每6 个月测定1 次。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15、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6、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5)

17、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1)风湿病(反复活动性)。(2)严重的**病。(3)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18、癫痫病和精神**症患者严禁从事公司生产工作。

19、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

20、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检查时间为(1)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也可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2)对接尘工龄超过矽肺最短发病工龄(15 年)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再检时间由职业病防治部门确定。

21、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22、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修订。

2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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