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发布 2019-08-14 07:30:55 阅读 5943

**:日期:2006-01-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保护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林区的安定。

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调解、处理本省管辖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权属争议)。

第三条权属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所在地人民**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当事人应当主动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经协商不成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人民**处理。

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进入争议区域砍伐林木和从事涉及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关的活。

第四条权属争议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第五条因权属争议引起的抢砍林木,破坏森林资源,毁坏生产和生活设施以及斗殴等,司法机关应当。

依法查处。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机构,负责权属争议的日常调处工作。

第七条在处理权属争议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予以奖励。

第二章处理依据。

第八条解放后营造的林木发生权属争议的,按谁造林管护,林权归谁所有的原则处理。但明知林地权。

造林木的除外。

第九条处理县内权属争议,以县级以上人民**依法发给的山林权证为处理依据,但山林权证错发的。

林权证的,参考合作化时期或土地改革时期的有效权属凭证。

处理市(地)际、县际权属争议,以县级以上人民**依法发给的土地证为处理依据;无土地证的,参。

期或土地改革时期的有效权属凭证;乡有林、村有林以土改或林改清册为处理依据。

土地改革时收归国有林木、林地,以国有林清册或林改清册为处理依据。

第十条土地改革时期,县级人民**在本行政区域内确未发放土地证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确定权属。

第十一条国有林业单位与乡(镇)、村之间的权属争议,以双方原签订的协议书、赠送书或者县级以。

印发的文件、证照为依据,参考国有林业单位建场时总体设计书载明的经营范围,确定权属。

第十二条权属争议双方均无有效权属凭证的,其权属归国家所有,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理者。第十三条同一权属争议双方都能出具合法权属、权源证明文件,经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

双方利益,结合自然地形确定权属。

第十四条土地改革前的所有权属凭证,不能作为权属争议的依据。森林资源调查界线和各类地图上省。

村界线,均不作为确定权属划界的依据。

第十五条毗邻行政区域之间的林木、林地互相插花的权属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

上一级人民**进行调整,并确定权属界线。

第十六条权属凭证记载四至清楚的,以四至为准。四至载明的地物标不明确的,按四至载明的最近的。

四至界址。四至界址不清的,以权属凭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第十七条同一起权属争议有数次协议的,以最后一次协议为准。原协议无附图,权属界线不清的,应。

款,由对争议双方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认定,绘制权属界至图。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县内的权属争议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之间的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

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处理;

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权属争议,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处理;

三)个人之间的权属争议,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属乡(镇)区域内的,由乡(镇)人民**。

镇)区域的,由县级人民**处理。

第十九条县际权属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申报市。

**(行政公署)处理。

第二十条市(地)际的权属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提出申请,由争议双方的。

府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再移送双方所在地的市(地)人民**(行政公署)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

民**处理。

第二十一条省际权属争议,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负责调查、建档,并由县、市(地)、省。

逐级与相关省同级人民**联系协商解决。经省级人民**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省人民**上报***。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请求人民**解决权属争议,应当递交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

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

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权属、权源证明文件;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书应当附权属争议区域等有关图表。

第二十三条人民**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

调处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人民**决定受理的权属争议,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

副本之日起二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又不说明理由的,不影响人民**。

人民**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结,需要延期办理的,应当报同级人。

第二十四条人民**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

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

二)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三)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处理结果和调处费的承担;

五)不服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或起诉期限;

六)处理机关、处理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决定书应当附林木林地界至位置图。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人民**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

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人民**作出的处理决定生效后,其林木、林地的权属界至,由作出决定的人民**组织。

界标,并发给林木林地权属证书。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者和其他肇事者,视情节分别予以林业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调处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或者借故制造纠纷,煽动**,序和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伪造、涂改、添写本办法规定的权属、权源证明文件的,其伪造、涂改、添写的无效。对。

由县级以上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机构责令其承担调查、鉴定费用,处500元~5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借故提起权属争议,谎报案情的,应当承担调处机关调查、鉴定费用,由县级以上处理林木。

议机构处300元-3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