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上构筑物是怎么区分的 中税网

发布 2019-08-19 12:10:15 阅读 6224

1)会计上构筑物与税法上构筑物一样吗?(2)构筑物是不是进行税不可以抵扣?(3)税务法上固定资产清单给提供一份。

回复如下:构筑物一般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蓄水池等。

通常情况下,所谓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一般具备、包含或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称为建筑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对细则第二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解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gb/t14885-1994)中**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gb/t14885-1994)中**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在新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下,如何界定固定资产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特征((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有没有比较明确的确认方法,什么属于固定资产,什么属于低值易耗品。

构筑物的进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因为构筑物不是直接用增值税应税项目上的,用在建筑物,不动产上的进项税都不可以抵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关于固定资产折价的最低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