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工作知识讲座

发布 2019-04-23 19:07:35 阅读 4939

纪检监察机关违纪案件的审理工作,是指对调查结束的党组织及其党员和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所进行的审查处理工作。它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纪检监察机关审批案件前,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所作的审核工作;二是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进行的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和对处分决定执行的工作。

第一节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案件审理部门与案件调查部门都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部门。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内容,是纪检监察机关完成任务的重要手段,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查处案件工作最后一道“工序”、一个环节,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担负整个案件查处的把关定向,在整个纪检监察工作中处于重要位置。

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履行监督制约作用。通过统一把握量纪标准和尺度,求得一定范围内在案件处理上保持平衡和合理,实现纠正案件调查过程中的不足与偏差,达到弥补缺漏,避免差错。

二是对案件的审定裁决作用。通过审理,全面衡量违纪人的错误性质,掌握量纪标准,保证违纪问题得到客观公正处理,最终实现惩处职能;同时对受党政纪处分的当事人的申诉提出(党内)复查和复议或者(行政)复审和复核,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三是对违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保障作用。

通过审理,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错误事实的性质、量纪标准,防止冤假错案和畸轻畸重处理情况的发生,保证违纪人正当权益。对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向本级或上级专门机关申诉;对受行政处分及其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申诉,进行复查、复议。复审、复核作为一项工作列入案件审理工作内容,使之成为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工作程序,从而使审理工作直接地担负起维护和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的任务。

第二节案件审理工作的原则、任务、 职责范围和基本要求。

一、原则。(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规党纪、法律法规为准绳,这是司法审判工作指导原则在党纪政纪案件处理上的运用。党纪政纪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没有错误事实,处分就失去客观基础和合理前提。只有将错误事实查明,处分才有可靠的基础。

坚持实事求是在分析错误性质上要力求准确,不能混淆是非,不能无限上纲,是什么性质认定什么性质,在处理上应当恰如其分,不可感情用事。不能把党纪政纪处分当成“魔方”任意加重或减轻。发现处理错了的案件,坚决改正,保证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二)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这是纪检监察工作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审理工作中的运用,也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首先对违纪错误要不讲情面,不“和稀泥”,勇于揭露和惩处;其次在揭露和惩处中要从教育人、挽救人的立场出发,通过惩处,实现处理个别人、教育一大片的目的。惩处不是“残酷斗争、无情打击”,而是给予严肃批评和恰当处分,通过团结—批评—团结的方式达到弄清思想、团结同志的目的。

(三)必须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

违纪必究。严肃执纪,不能有丝毫含糊。但纪检监察工作是党的组织工作和行政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审理工作是处理人的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强的工作,必须慎重从事。

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审理工作必须坚持一个“标准”,一把“尺子”,但不能“一刀切”,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研究违纪人的错误行为要分析其主、客观原因何在?社会危害后果有哪些?

其责任是主要还是次要?是直接还是间接?是领导责任还是一般责任?

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把复杂的客观情况简单化。要根据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犯错误人的认错态度和一贯表现进行全面、历史、本质的考察分析,并按照规定作出恰当处理。

四)必须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纪律面前没有不受约束的特殊党员和特殊公务人员。任何人不论职务高低、资历长短、功劳大小,都要受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也都要受纪律约束;谁违纪都必须追究,都要受到制裁;受党纪政纪处理时都应一视同仁。在审理过程中,违纪人的身份、地位和政治背景,不应影响定性处理的宽严程度,不能搞“上宽下严”,要正确掌握运用量纪标准,保持量纪幅度相对一致性。

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即集体审批案件的原则。

这体现在:审理人员的个人意见必须服从集体讨论意见;案件审理与调查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应采取协商讨论的办法求得一致;无法一致的应提请本级纪委或监察机关研究决定。案件最后作出处分决定必须经过本级纪委和监察机关集体研究决定,必须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办理,不能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对案件的处理。

二、任务。审理工作的具体任务是:一是对调查结束的违纪案件进行审查处理;二是对管辖范围内的申诉案件进行复查复议或复审审核;三是对纪检监察机关或同级党委**已审查决定的案件办理有关手续。

三、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

一)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查处的案件。它包括: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同级党委、**批准处理的案件。

二)审理申诉案件。

三)审理领导交办的案件。它包括:党政领导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案件。

四)审理报批案件。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委、**报送批准的案件。

五)审理备案案件。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的案件(我县还实行了备案件的“二级审理”制度)。

六)审理其它案件。它包括:司法机关移送处理的案件;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案件。

七)对审理工作和执纪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对下级审理工作开展业务指导。

八)为党风廉政教育选择典型案例。

四、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端正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二)遵循案件审理工作原则。

三)坚持依法审理。

四)按“二十四字”要求审核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查处违纪案件的共同要求,必须充分加以贯彻执行。

1、事实清楚。事实是定性和处理的基础,清楚有两层含义,一是结论认定的违纪事实真实,情节具体,表述准确,语言确切;二是结论认定的有关人员责任分明。

2、证据确凿。证据是真实反映客观事实的记录,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依据,确凿的含义有两点:一是要求证据确实,即真实、可靠;二是要求证据充分,即足够、尽量。

确实、充分是证据的度。确凿是证据质与量的统一。

3、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它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前提,也是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定性准确的基础是违纪事实,其依据是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其方法是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

4、处理恰当。是指依照党纪、政纪给予违纪单位或个人以轻重适度,恰如其分的裁定和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是处理恰当的前提,而处理恰当又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结果,也是案件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

恰当的含义是指作出的处理决定,要与纪律规定相一致,要与违纪事实的性质相一致,要与违纪人承担的责任相一致,要与违纪情节相一致。

5、手续完备。是指审理案件全过程要按规定的环节办理,每一个环节都要有文字记录,使案卷具有完整性,促使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6、程序合法。程序是质量的体现和保证。审理过程中,规定的程序不能减少,顺序不能颠倒。

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严格按照规定的定性依据、量纪标准和审理程序审理案件。

五)对审理人员的要求。

一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能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斗争。

二要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并能自如地运用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

三要有严肃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能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主观臆断、不偏听偏信,不唯上,不唯书。

四要能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严守保密规定。不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

五要有一定的文字工作基础。能够准确表达思想,熟悉一般工作文体,会起草审理工作文书。

第三节案件审理工作的程序。

一、一般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案件受理。违纪案件调查结束后,经分管领导在“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经调查、审理人员签字,一并将全部案卷材料移交审理小组即受理。

二)案件审理。案件受理后,审理小组应指定二人共同承办,由一人主审。承办人根据犯错误人的错误事实,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审核认定每一错误事实是否有确凿的证据。

承办人在对违纪案件审理时要通读案卷材料;要全面审查案情和所有材料,逐一鉴别证据。首先鉴别每个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伪造;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综合分析各类证据之间有无矛盾,有无内在联系。

1、审查收集的物证、书证是否伪造,有无栽脏陷害和节录材料断章取义,研究分析并联系其它证据所取真实性。

2、对证人证言的鉴别。审查证言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有无问题,是否属实,证言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不得采用对质的方法鉴别证言。

3、对被调查人陈述的鉴别。审查被调查人的交待或申辩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交待与申辩并与其它证据相对照,看其是否合理,是否属实。

4、证据使用。证据经鉴别,其真实性得到确认后,即成为有效证据。证据确凿才能定案。

主要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之间矛盾不能排除时,不能定案;在没有物、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定案,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证据才能定案;没有直接证据仅凭间接证据定案时,审核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事实都有客观联系,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证明体系是以排除其它可能性方能定案;仅有受审查人交待没有其它证据不能定案;受审查人拒不承认,其它证据确实充分,仍可定案。

三)谈话。重要复杂案件,承办人要找犯错误人谈话,事实需要核实的要进一步核实,对主要事实不清的要补充调查,证据不足的,可由调查人员或审理人员直接补证,要办“铁案”,同时要认真做好记录。

四)拟出审理报告。承办人根据上述情况草拟出审理报告,报告应写明犯错误人基本情况、错误事实、错误性质,依据政策法规、条规,提出处理意见。

五)集体审议。召开案件审理小组会议,进行集体审议。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根据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均应同时上报。

六)二级审理。案件通过审理小组审议后,将卷宗的所有材料,上报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进行二级审理。对有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材料不全,定性不准,量纪不当的,办案单位立即补办或改变;对符合“二十四字”要求的审理室填写“二级审理复函”。

七)集体审定。审结的案件,按照批准权限报请党委(纪委)、**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作出处分决定,承办人代拟处分决定。属报批案件,代拟报批请示,将卷宗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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