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定稿

发布 2019-05-29 13:50:55 阅读 8105

关于印发《湖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社区矫正办[2009]9号。

各市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湖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湖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湖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部以及我省社区矫正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考核是指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州、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履行监管教育职责情况进行量化评估,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依规顺利开展的活动,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验社区矫正工作优劣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本考核办法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为目的,以防止发生社区服刑人员漏管、脱管和重新犯罪为重点。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实行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负第一责任,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内容与分值分别为:组织领导工作15分、建章立制工作10分、监督管理工作45分、教育矫正。

工作25分、基础设施建设5分。

第六条组织领导工作。共计15分。一、机构设置(4分)

市州由党委**或综治委发文成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计2分;试点县(市、区)由党委**或综治委发文成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计2分。

市州司法局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科(处),奖2分;试点县(市、区)司法局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股(科),奖2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设立以编制部门发文为准。

二、协调指导(2分)

社区矫正试点县(市、区)年内召开了两次以上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计1分;各市州年内召开了一次以上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计1分。

三、队伍建设(5分)

乡镇(街道)司法所确定了1名以上专干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计3分。市州或试点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每年对社区矫正工作者集中培训1次以上,参训率达到95%以上,计2分。

试点县(市、区)以**购买服务的形式招聘了社区矫正工作者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奖2分。

四、经费保障(4分)

市州和试点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了同级**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各计2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方面需提供相关文件或者财政部门经费拨付凭据。

第七条建章立制工作。共计10分。

各市州及试点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及时**了上级。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相关文件,或者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下发了同样内容的文件,各计2分;市州和试点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制定了推动本地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各计2分;市州和试点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对社区矫正规章制度进行了宣传,各计1分。

市州或者试点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创新性的规章制度,奖2分。

第八条监督管理工作。共计45分。一、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和解矫工作(4分)

社区矫正对象交接及时,程序规范,材料齐全,计2分;按规定及时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的终止、解除工作,计2分。每发现违规接收、解除矫正对象一人次,各扣1分。

二、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14分)

一)社区矫正对象花名册和月统计数据准确无误,计2分。(二)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人责任到人、落实到位,有监管责任书(监护协议书),计4分。每发现一人次未按照规定落实监管人,扣1分。

三)社区矫正对象按规定请销假,计4分。每发现一人次未按照规定请销假,扣1分。

四)社区矫正对象按规定迁居、会客,计2分。每发现一人次未按照规定迁居、会客,扣0.5分。

五)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按规定对矫正对象进行分级管理,计2分。

三、防止社区矫正对象漏管、脱管和重新犯罪(20分)(一)漏管是指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

在交付执行或交付监管中脱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没有收到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或者是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收到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但社区矫正对象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反馈给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的情况。每发生社区矫正对象漏管一人次,扣5分。

二)脱管是指已经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脱离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脱管: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己接收的社区矫正对象没有按照规定采取监管措施,社区矫正对象处于脱管状态;社区矫正对象未经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去向不明,未履行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日常报到的义务;已接收的社区矫正对象在辖区内未履行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日常报到的义务,社区矫正对象脱离了监管小组(监管人)对其实施监管的情况。

每发生社区矫正对象脱管一人次,扣5分。

三)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每发生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一人次,扣10分。

四、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5分)

一)有准确、规范的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台帐,计3分,每发现有违规考核或者缺少一人次,扣1分。

二)试点县(市、区)年内召开一次以上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与动态分析会议,计1分。

五、档案管理(3分)

试点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实行正、副档管理模式,计1分;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计1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有社区矫正工作专用档案室和档案柜,计1分。

第九条教育矫正工作。共计25分。一、落实入矫、解矫教育(4分)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社区矫正对象办理入矫登记和解除矫正手续时,通过集中教育或者个别谈话教育等方式开展了入矫、解矫教育,各计2分。

二、制定落实矫正个案(6分)

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每位社区矫正对象制定落实了可行、规范的矫正个案,计6分,每缺一人次扣1分。

三、组织开展学习教育(10分)

一)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开展一次以上集体学习,社区矫正对象有学习笔记并记录内容较全,计5分;每缺一人次扣0.5分。

二)社区矫正对象按规定及时汇报思想情况,并有符合要求的思想汇报材料计5分,每缺一人次扣1分。

四、组织开展公益劳动(5分)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按规定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公益劳动计5分。建立了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签署了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协议,并在年内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到该基地开展了两次以上公益劳动,奖1分。

五、组织开展心理矫治。

试点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建立了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室,聘请了社会心理专家、心理医生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和心理疾病**服务,建立了心理矫治档案,奖1分。

第十条基础设施建设。共计5分。

基层司法所设置社区矫正工作专用办公室,计3分;配备专用微机、程控**等基本办公设备,计1.5分;社区矫正相关制度和程序上墙公示,计0.5分。

第三章考核方法。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社区矫正工作的考核与综治考评一并进行,社区矫正工作考核结果按照权重折算后计入综治考评总成绩。

第十二条省社区矫正办于10月份开始,统一组织人员分若干组对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查考评。考核采取听取市、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汇报,随机抽查试点县(市、区)两个司法所,走访相关部门和基层社区组织,查阅档案、文件、簿卡、报表,抽查社区矫正对象等方式进行,对照考核计分**逐项计分,省社区矫正办最后汇总把关,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考评总分为100分,减去扣分,加上奖分,为该市州考评所得分数(加上奖分所得考评总分不超过100分)。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达标”,69分以下为“不达标”。社区矫正对象发生重特大犯罪事件的,直接评定为“不达标”。年底以市州为单位进行排名,并全省通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