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9年版

发布 2019-05-31 23:41:55 阅读 7934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13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第三章病历的保管。

第十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第十三条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

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四章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第十五条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第十六条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人。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人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人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条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五章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第二十四条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人、患者或者其**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第二十六条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二十七条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第六章病历的保存。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

第二十九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

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同时废止。

2019年宁江区医疗机构总结

松原市宁江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008年医疗服务安全监督工作总结。2008年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和部署,根据年初的工作计划,在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通过我所负责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同志们的积极努力和合作,我们能够按计划 有步骤 有重点的开展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开展多项治理整顿活动,圆满的完成了全年...

2019年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整改报告

尊敬的领导 2014年6月份卫生局对我店进行医疗机构检查校验,并下发了 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整改通知书 根据 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整改通知书 存在的问题,针对实际情况,严格要求,对我店的机构校验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特报告如下 一 医护技质量管理。1 医疗质量。1 加强处方 病历书写规范,加大检查,落实...

2019年无烟医疗机构实施方案

创建无烟医疗机构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我院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就医环境,鼓励医务人员通过共同行动,远离烟草,崇尚健康生活方式,控制和减少烟草对本人 家人和社会的危害,促进社会民众身心健康,经院研究决定,在我院开展创建无烟医疗机构活动。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2019年版 》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一 全国医疗服务 项目规范 2012年版 是在2001年版和2007年版基础上,结合各地医疗服务 项目实施情况修订而成。二 本规范分为综合 诊断 辅助操作和中医六大类,具体包括综合医疗服务 病理学诊断 实验室诊断 影像学诊断 临床诊断 临床手术 临床非手术 临床物理 医疗 辅助操作和中医医...

急诊与基层医疗机构转接服务制度

一 转接程序急诊科接基层医疗机构急诊转诊 询问并记录转诊患者数量 所在地点 一般情况 初步诊断及大概到达我院时间,以便我院急诊科做好相应准备,如需开通绿色通道需报道院总值班室 医教科及相关科室做好准备,并告知相应急诊值班医生及 当班医生 做好接诊准备。二 转接条件。1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资质申请书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制。填写说明。1 各医疗机构首先认真学习 医疗机构用血管理办法 和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对照标准认真进行筹备,然后填写 医院输血科 血库 基本情况自查表 和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资质申请书 2 填表时请如实填写,如果现场验收与自查表内容不符,或提供...

基层医疗机构预约转诊原则 规范 流程

一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病人意愿,满足居民健康需求,提供合理 主动 连续服务。二 坚持对转诊分级医疗,资源共享,提供方便 及时 快捷服务。三 坚持按照预约转诊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预约转诊绿色通道,提供简便手续 因病施治 惠民医疗。与基层医疗机构预约转诊规范。一 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对上转患者实行医生首诊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