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崇文小学语言文字工作奖惩制度

发布 2019-05-05 17:42:15 阅读 3624

1、要求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标准,即:语文老师二级甲等87分,其他非语文老师二级乙等80分。未达标教师,原则上不聘用。

2、教师要积极参与普通话培训和测试,不断提高自身规范用语水平,使我校全体在岗教师普通话达标率100%,并把语言文字规范的要求纳入到教师业务考核和教学基本功能力考核中,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级和评优的条件之一。

3、充分发挥语文课在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中的主渠道作用。语文教学要重视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切实改变重知识,轻能力,培养良好的听说习惯和语言习惯,对做的好的教师给予适当奖励。

4、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做好科学研究工作,要在教师中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并面向社会做好宣传,特别要精心组织并开展好每年一度的推普宣传周活动,对于做的好的个人和班级作为评选优秀个人和优秀集体的依据之一。

5、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的检查,并将这项工作纳入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中。

6、全校教职工要自觉遵守规定,在教学(上课、辅导)、接**、开会、集体活动、与学校交谈时必须做到100%使用普通话。

7、教师之间交谈做到100%使用普通话。

8、教师教学用字(备课教案、上课板书)必须做到100%使用规范字。学生坚持用普通话的情况,在学生手册语文成绩栏内结合“写字”成绩有所反映。

9、学校不定期举行教师教学基本功比武比赛竞赛活动,对成绩优秀者当场公布成绩并给予一定奖励。

10、在年终对关心班级语言文字工作并及时上交材料的老师给予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