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员工待岗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

发布 2019-07-09 23:50:35 阅读 9236

待岗,是相对于在岗而言,却又不同于下岗,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劳动者本人原因,属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员工无法正常工作而待岗。

根据《福建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非劳动者本人原因,属于用人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停工,以致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停工津贴,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由于政策调整等社会原因,使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的,经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暂不执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该款规定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其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也就是说,待岗还要视情况而定,是何种原因的待岗。有些企业由于生产开工不足等原因,让职工放假回家待岗属于一种特殊的“职工不在岗”的状态。这种情况,首先要确定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是否还存在,如果劳动关系存在,但是职工不在岗的,因为企业改变了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所以应该无条件的向职工告知其不能上岗的原因,并告知职工待岗的具体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