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滞纳金与《强制执行法》滞纳金的区别

发布 2019-07-20 20:03:35 阅读 6511

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滞纳金是税收征收罚。

税收征收罚是指是指纳税人逾期不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由税务机关迫使纳税人缴纳滞纳金以促使其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在确定的缴纳期限内,纳税人未能及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过缴纳滞纳金的惩戒迫使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之日前自觉履行。

《税收征管法》的滞纳金是以税收征收为基础的惩戒行为,属于行政征收范畴。

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滞纳金是强制执行罚行政强制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强制的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行政强制执行罚对经催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无正当理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惩戒。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例如特定物的给付义务或者与人身有关的义务等。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滞纳金,是以强制执行为基础的惩戒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税收征管法》未对强制执行罚作出规定。

四、惩戒罚除了滞纳金,还有加处罚。

《税收征管法》的滞纳金与《强制执行法》的滞纳金,都属于惩戒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除了规定滞纳金外,还规定了加处罚。

除了《税收征管法》和《强制执行法》规定了惩戒罚,《行政处罚法》也有征戒罚,《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规定了“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是以行政处罚为基础的惩戒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