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法务部制度

发布 2019-07-20 21:56:15 阅读 5551

国建(香港)集团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安全运营,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大力度降低合同诉讼及非诉讼纠纷的法律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健(香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四条各子公司应当实施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具备条件的公司应当设置公司法务部,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集团公司应当为各部门、各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公司法务部依法开展工作;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应当将公司法律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门用于与公司法律工作相关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公司法律、财务、审计、产品质量、品牌、营销等业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完善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体系。

第六条公司法务部应当依法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司法律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副职领导具体分管法律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协调各子公司的法律工作,同时负责具体办理集团公司本部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法务部的具体职责。

第九条从法律专业角度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支持,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实现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规范化;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提供法律专业角度的决策支持。

第十条就有关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管控,定期为公司员工举办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培训,尤其是涉外法律的培训;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管理存在缺陷的部门进行法律分析调研,提出加强管理的方案和建议,逐步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对员工的严重违纪行为提出内部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核;执行公司管理层作出的对员工追究责任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就公司外部法律风险防范,参与重大经济活动(包括涉外**、投资项目)的谈判,提出减少或避免交易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确立统一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合同范本;协助公司各业务部门与子公司起草、修订、审核业务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力争保证合同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公司涉及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协助公司部门办理公司开业注册、合并、分立、兼并、解散、清算、注销等工商事务及公证、抵押等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公司部门办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公司部门办理合作单位的资信调查事宜,发表申明、启事等事务;协助公司**、融资部门及律师办理公司上市的相关法律事务及上市后的公司依法规范经营、管理事宜。

第十三条收集、整理、保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法务部每月应向总裁递交一份法务工作月结(月结应包括该月合同审查、工商事宜、纠纷处理、内部培训、外联事项及下月提议等内容);每半年应当向总裁递交书面《公司法律风险报告》一份(报告中应当载明报告期内公司所遇到的纠纷处理情况及涉及或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该报告应由公司常年律师顾问签署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制定常年律师顾问的工作考核办法,对该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审及考核;经总裁同意下,对不适应或不适合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更换。

第三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十六条以公司或公司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务部,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第十七条法务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本章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各部门制定的生产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第二十条以公司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性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盖章前,送法务部审查。

第二十一条本章所指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协议、诉讼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各种权利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涉及公司或员工权利义务的文件等。

第五章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法律事务确有必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务部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同意;法务部应当认真监督聘用单位指派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有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机构介入的;

二)有关法律事务必须法律中介机构人员配合的;

第二十四条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公平的机构;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签订聘用协议。

第六章诉讼与仲裁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收到以本公司作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或仲裁文书,应当在收到当日送法务部。

第二十六条法务部收到诉讼或仲裁文书后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研究对策。

第二十七条对在法定期限内收到的有关诉讼或仲裁文书,法务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对超过法定期限收到的诉讼或仲裁文书,法务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需要以公司名义主动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前向法务部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附送有关资料;法务部收到前款书面说明和有关资料后,应当认真分析、研究,认为诉讼或仲裁有利于公司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利于公司的,应当向有关部门说明或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二十九条以本公司为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案件结案后,法务部应当作成结案报告,报公司领导并送有关业务部门。

第三十条涉及各子公司的纠纷案件应当由该子公司所聘请法律顾问处理,并每月上报到集团公司法务部;各子公司也应建立法律事务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书面总结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公司上年度案件总数,涉案总金额;

二)本公司上年度案件损失额;

三)本公司上年度应对诉讼和仲裁的主要制度性措施建设情况;

四)诉讼和仲裁工作经验、教训总结;

五)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人次和费用总额。

第七章非诉讼(仲裁)活动处理

第三十二条需要以公司名义启动非诉讼(仲裁)活动程序的,由法务部办理,必要时可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办理。

第三十三条办理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听证等活动适用本章规定。

第三十四条非诉讼(仲裁)活动处理完毕后,法务部应当作出结案报告,报公司领导并送有关业务部门。

第八章奖惩措施。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对工作成绩突出或作出重大贡献的法务部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或)表彰。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可将中层领导、员工学法用法的情况列入考核范围,作为晋级晋职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所指日期,均指工作日,并且均从有关事项发生的第二日起算。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施行前已经办理完毕的法律事务按当时的规定处理;本办法施行时尚未办理完毕的法律事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本办法处理,确实不能按本办法处理或者按本办法处理会导致程序重复的,经集团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同意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各子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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