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 2019整理版

发布 2019-07-21 12:22:55 阅读 9222

国家林业局颁发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保护生态环境,加快生态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确保森林覆盖率计算的科学性、权威性,国家林业局在广泛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于2004年1月29日颁发了《“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林资发[2004]1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特指分布在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的干旱(含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地区,或乔木分布(垂直分布)上限以上,或热带**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大于30%的灌木林地,以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经济林。

上述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以及热带**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区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的范围内,在有灌溉条件、或地下水**良好、或由于科技进步等因素而能够生长乔木的地方,应按照宜乔则乔,宜灌则灌,乔灌草结合的原则,努力发展乔木植被,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

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具体范围。

一)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以县为单位,最近连续30年平均年降水量值小于400毫米的单位确定为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的地区。

二)乔木分布上限。根据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所处的生物气候带和自然条件,以植被垂直分布为主要依据,按山脉(山系)确定山地乔木分布上限海拔高度值。

三)热带、**带岩溶地区和干热(干旱)河谷区。其具体范围,按现地区划确定。各有关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先进行摸底调查,制定区划调查方案,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按审批后的区划调查方案组织区划调查,区划调查结果经专家论证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负责提出审核意见,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执行。

表一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范围县名单。

表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乔木分布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