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与秩序管理,保障入住学生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建立安全、文明、健康向上的公寓环境,结合学校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遵守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维护学生公寓公共安全是每个入住学生的应尽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4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学生公寓入住的学生。
第二章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
二、、禁止在学生寝室内使用或存放违章电器(如电炉、电水壶、电热得快、充电式应急灯、电炊具等)。
三、离开寝室时应关闭电源和拔掉负载电器电源插头。
四、禁止在宿舍内吸烟。
五、禁止在公寓内存放和使用蜡烛。
六、禁止在公寓内焚烧物品。
七、禁止在公寓内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具有放射性的物品。
八、禁止损坏和擅自使用灭火器和消防设施(灭火时除外)。
第六条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一、学生公寓禁止留宿外来人员。
二、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学生无特殊情况均不得晚归和深夜外出,晚归或深夜外出的学生必须在值班室凭有效证件登记并说明情况。
三、学生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身财物,特别是贵重物品,防止丢失被盗。
四、学生离开寝室时应关好门窗,整理好内务打扫好卫生。
五、学生应当严格自律,不得有打架斗殴、盗窃、赌博、酗酒、破坏公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禁止从公寓窗户口向外抛掷物品,危害他人安全和破坏环境卫生。
七、禁止在公寓内经商、推销和做广告等。
八、禁止在公寓内及周边聚众**,故意引发事端,制造公寓秩序混乱,影响公寓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
九、学生应遵守公寓会客制度,严禁将非公寓人员带入学生公寓,防止不法人员乘机进行盗窃、诈骗等不法活动。
十、学生有协助公寓管理人员维护学生公寓治安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可疑人员进入学生公寓应当主动盘问或向公寓管理人员报告。
第三章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处理。
第七条违反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根据《红旗中学学生日常行为违纪处分条例管理细则》及相关规定,视情节、性质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对初次违反第五条(除第五条第八款外)规定者,除收缴违反规定使用的物品外,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或警告处理。对初次违反第五条第八款规定者,除照价赔偿灭火器及消防设施,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再次和多次违反第五条的规定者,除收缴违反规定使用的物品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因违反本《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视损失大小、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因火灾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并移交公安消防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违反第六条治安安全管理规定的,根据《红旗中学学生日常行为违纪处分条例管理细则》及相关规定,视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规定》第六条第。
二、六款的行为,视其情节、性质和后果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规定》第六条第。
一、四、七、九款的行为,视其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三、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五款的行为,视其情节、性质和后果性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违反《规定》第六条第八款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视情节、性质和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凡因违反本《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并给予以下的处理:
一、凡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校级通报的学生,均不能参加当年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评选。
二、凡因违反本《规定》受到警告处分者,不能参加当年的各种奖学金评定,享受特困补助或各种无偿资助。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与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的规定为准。本规定定于学校发布之日生效。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政教处、保卫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