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缺点

发布 2019-07-21 17:04:35 阅读 4936

篇一:劳动合同签订优缺点分析。

篇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缺陷及其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缺陷及其建议。

一)法律冲突问题。

我国《劳动法》和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使得《劳动法》在执行中援引法律存在困惑。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法》和我国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比如,2004年北京首例工会主席被炒案引发了许多的社会争论。大致情况是:

2004年8月30日,北京市三环相模新技术****以“工作严重失职”为由解除了公司工会主席唐晓东的劳动合同,而唐晓东则认为这是公司借机报复自己为工人争取合法权益的行为,他以“公司违反《工会法》及不支付工会经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二审终审,法院均裁定驳回“违反《工会法》”的起诉,口头通知不受理“不支付工会经费”的起诉。在此案中,三环相模新技术****正是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3款的规定,认为唐晓东工作严重失误,据此解除唐晓东的劳动合同。

然而,根据2001年修改的《劳动法》第17条规定除非在任的工会干部在工作**现重大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不能解除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在企业解除与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问题上,《劳动法》与《工会法》出现了交叉,在究竟应该依据哪一门法律出现了争议。类似的情况还存在于多项其他法律中。

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完善。

现行的劳动争议制度已不能适应目前日趋复杂的劳动关系,主要是“仲裁前置程序”的不合理性、劳动争议处理时间过长、仲裁水平有待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缺乏有效监督等一系列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是采取“一调一裁二审”的单轨体制。仔细考虑,发现在实践中此体制存在如下的弊端:

1、“仲裁前置程序”的不合理性。

它妨碍了劳动争议当事人行使解决劳动争议权利的自由,不利于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其享有法律赋予的不可剥夺、不可让予的请求中立的司法机关给予公正裁判的权利。而我国的“仲裁前置程序”却妨碍了劳动争议当事人行使解决劳动争议权利的自由。

2、劳动争议处理时间过长,“一调一裁二审”的处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动者“有冤有处申”,但事实上,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从调解,到仲裁,再到人民法院的两级审理,此程序的完成,正常情况下所需时间为一年左右。从实践来看,这一处理机制程序过多,时间过长,不利于案件及时了结。

3、仲裁水平有待提高,仲裁员的素质普遍偏低,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目标之建立相背。

4、劳动争议仲裁缺乏有效监督。 虽然我国《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但对劳动争议仲裁如何监督却缺乏必要的和有效的机制。

三)现行《劳动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够。

对于在劳动关系双方中明显处于劣势的劳动者一方来说,劳动法律提供的保护不够。由于劳资双方在经济地位、信息获取、供求关系等方面的不平等,从而使得劳动者一方处于明显的弱势,这在农民工、私营企业工人、低收入阶层表现尤为明显。现行的《劳动法》规定过于笼统,劳动监察力度也不够,从而未能给劳动者提供的有力的法律保护。

主要表现在:

1、劳动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不平等地位。由于在就业市场上资方处于有利的地位,就在劳动合同上大做手脚,主要表现在:拒绝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任意延长试用期限、对工资标准制定模糊等。

尤其是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员,更是极少有签订用工合同的,这使得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2、任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任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不按照国家正常假期休假、工作环境不达标、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交纳保险金、强迫劳动者抵押现金或证件等。

3、正因为劳动争议被当做民事案件审理,举证责任也要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这对劳动者来说,显然是勉为其难。在劳动诉讼中,因物证一般为用人单位或雇主掌握(如考勤记录、加班加点手续、工资发放凭证等),劳动者不能举证。在诉讼费用方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诉讼过程中的优劣态势则显而易见。

因此,多数国家设立专门的劳动法院或者劳动法庭来审理劳动案件,在举证责任和诉讼费用上都明显体现出保护劳动者的倾向。

四)其他一些法律需要补充的地方。

1、 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空白。 非常遗憾的,《劳动法》作为一个基本法律,未设立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章。

涉外劳动关系的适用是指劳动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时对于法律的选择,是冲突法律规范。近年来,涉外劳动关系的问题日显突出,尤其是外国人到中国工作和中国人到外国工作的数量增多。《劳动法》要确定准据法,还要考虑不同劳动法律规范对于劳动者权利的影响。

2、对于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的处罚不够严厉。在现行的《劳动法》中,对于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的处罚规定比较笼统或处罚过轻,比如现行《劳动法》 第十二章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条规定明显规定过于笼统,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的认定和赔偿责任没有细化。我国《劳动法》对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中,用人单位出现违反规定情况时,绝大数情况下就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只有在延长劳动时间、使用童工、暴力侵害劳动者人身三种情况下可能被处以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后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重新注册继续经营;罚款和赔偿等后果出现的前提是被裁判或被查处,而劳动者由于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大多会忍气吞声,并且由于劳动监察不到位等原因,使得这些后果的出现概率少之又少。这样用工单位违法成本实在是很低,这样就造成了一些企业的侥幸心理,从而造成更多的对劳动者的侵权行为。

3 、另外《劳动法》中一些法律条文规定比较含糊。比如《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一条的规定就比较含糊了,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可以各取所需、任意解释。劳动者可以理解为:

我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了,就有权力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却认为,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我根本不同意和你续延劳动合同,连短期合同都不和你签,**谈得上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我马上就要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你又能怎么样?

这样就会造成理解上和法律执行中的困惑。

法学b092 刘航成***篇三:**劳动合同的不足。

劳动合同期末作业。

学校山西财经大学。

学院公共管理学院。

班级人力资源管理(双学位)

学号 s201111s101033

姓名任雪莉。

劳动合同的不完善之处。

劳动合同法》是保障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通过后,社会各界好评如潮。这部法律内容丰富、论证充分,充满务实精神,该法的通过和实施有利于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完善劳动法律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近两年时间里,大量劳动关系得到规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但由于当时立法理论准备不足以及这部法律是在多方利益主体博弈下诞生的,立法不足带来的矛盾在实践中也日益凸显。然而对于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实践中被公众尤为关注。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有: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

为防止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时反复试用、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没有考虑到劳动者离职后再重新回到用人单位的可能,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劳动者离职后再次被招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回到原单位,有的劳动者可能从事原来的岗位,有的可能从事新的岗位,对于劳动者从事原岗位的情况,由于用人单位已经对其有一定了解,就没有再次试用的必要。对于从事新岗位的工作,用人单位只有通过试用才能确定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新的工作。

而现行立法规定会使用人单位产生拒绝录用离职员工的现象,减少了劳动者获得就业的机会,这对劳动者也不利。因此,《劳动合同法》应作补充规定: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双方可自愿约定试用期。

软件行业劳动合同

公司。员。工。劳。动。合。同。书。年月日。合同编码 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现聘用以下简称乙方 为甲方合同制员工。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此合同包括劳动合同条款和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两部分,同时签订,以供公司与员工共同遵守。总则 1.本合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及其他国家相关法律,在双方平等 资源...

解除劳动合同切结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在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切结书的法律效力情形下,订立本切结书,兹愿切实遵守以下各条约定 一 因乙方自身原因,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关系,从乙方向甲方交接清有关甲方财物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二 甲方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 年...

劳动合同法培训

劳动合同法培训汇编。一 企业招聘风险。一 欺诈表现形式。1 虚假证件。2 虚假简历。3 虚假姓名等。二 职业病。1 属于工伤。2 工伤保险待遇外部分费用由公司承担。3 职业病在医疗期或观察期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三 精神病 癌症 烈性传染病等重大疾病及三高人员。1 精神病 癌症 瘫疾医疗期长,在此期间...

小时工劳动合同

1.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 职业道德 业务技术 安全生产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2.甲方按工作性质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提供保障乙方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3.根据甲方内部的工作需要,甲方可以调换乙方工作岗位,乙方愿意服从。4.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可以对乙方予以奖惩。5.甲方应按规定按...

劳动合同法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第五条 劳动合同种类的变更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规定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为由,请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员工

编号 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甲方。乙方。签订日期 年月日。甲方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 经营地址。乙方 派遣员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类型 非农业 农业性别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在深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户口地址邮政编码。固定 移动 紧急联系人联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合同填写技巧说明

劳动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性别 职等 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原居住地址 与身份证不同时方填写。邮政编码 现有效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甲 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为新建和确定劳动关系,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因本合同为适用于包含各类新招 重聘员工之通用版本,所留空内...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但由于现实社会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掌握劳动法规相关信息的程度不对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明显处于劣势,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签订一份完备 公平 合理的劳动合同显得犹为重要。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