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建筑间距及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发布 2019-07-21 19:49:15 阅读 9498

第六条【南侧各类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南侧各类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5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5米;生活居住类建筑为中小学的教学楼、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时,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7倍;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幼儿园和托儿所时,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

8倍。二)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30米。其中,高层建筑长度不小于45米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1倍;建筑长度小于45米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倍。

三)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36米以上(含36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36米。其中,高层建筑长度不小于45米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0.9倍;建筑长度小于45米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0.

7倍。四)建筑退让间距符合上述要求的同时,必须同时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

第七条【南侧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南侧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南侧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

1、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北侧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15米;

2、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0米;

3、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25米;

二)南侧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上、36米以下的。

1、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20米;

2、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25米;

3、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30米;

三)南侧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36米(含36米)以上的。

1、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北侧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25米;

2、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30米;

3、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35米;

第八条【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南北向正向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南侧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

二)南侧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20米;

三)南侧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25米。

第九条【各类建筑的侧向间距】各类建筑的侧向间距,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退用地界线】建筑退用地界线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相邻地块未明确用地性质的,按住宅建筑考虑。

二)生活居住类建筑退地界规定:

1、建筑北邻为生活居住类建筑。该建筑退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得小于对应自身建筑高度的建筑间距的一半,同时不得小于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长度的1/2(按最不利点计算)。建筑日照阴影线按《泰安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定。

2、建筑北邻为非生活居住类建筑。该建筑退北侧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得小于对应自身建筑高度的建筑间距的一半。退南侧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得小于对应自身建筑高度的建筑间距的一半,同时不得小于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长度的1/2(按最不利点计算)。

三)非生活居住类建筑退地界规定:

1、建筑北邻为生活居住类建筑。该建筑退北侧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得小于对应自身建筑高度的建筑间距的一半,同时不得小于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长度的1/2(按最不利点计算)。退南侧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得小于对应自身建筑高度的建筑间距的一半,2、建筑北邻为非生活居住类建筑。

该建筑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得小于对应自身建筑高度的建筑间距的一半。

四)地下建筑退用地界线、规划主次干道的距离不小于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