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 2019-08-05 04:06:15 阅读 193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和《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对下级**、县级以上人民**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第三条各级人民**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和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法制机构在市人民**领导下负责对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其所在地同级人民**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障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建立并执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向监督机关投诉或者举报。

因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行政赔偿。第七条各级人民**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八条各级**法制机构依法审核确定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行委托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部门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二)委托部门的执法依据;(三)委托的执法事项、权限和委托期限;(四)其它应当载明的事项。

委托书应当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本级**法制部门备案。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 为秉公执法,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我国 行政处罚法 国家赔偿法 及其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奖罚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 案件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励与处罚相结合,过错责任自负,故意从严 过失从宽,罚当其过的原则。三 本制度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