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发布 2019-08-10 11:43:15 阅读 1146

泊头市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泊头市富利达租赁站诉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所提供单方合同上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行政章系伪造,我公司在收到诉讼文件已以短信方式通知承办法官,我方要求庭审前先行质证。

根据查询原告泊头市富利达租赁站及业主郭文利的工商信息,没有泊头市富利达租赁站工商登记信息,郭文利在2013年9月11日注册泊头市富利架业租赁中心,该中心2014其未报送年度报告,根据现有资料,泊头市富利达租赁站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所提供合同上双方未就法院管辖进行约定,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所谓的实际履行地也不在泊头市,据此,贵院没有任何理由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故本案只能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贵院移交被告住所地滨海县人民法院管辖。

基于以上事实,我方认为原告及贵院的诉讼行为均违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出包括管辖权异议在内的以上异议,并请贵院审查原告所提供证据,立即解除对申请人包括银行存款冻结等保全措施,敬请贵院依法裁判,不要让冤假错案发生在泊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单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附:本件邮送泊头市人民法院院长、立案庭及承办人于明。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

受委托人: 周希勤职务: 律师。

工作单位: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0)130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江苏省海安县城中坝南路68-2-1502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与泊头市富利达租赁站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公司的诉讼**人。

**人周希勤的**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代签法律文书、**参加诉讼活动,调查、提供有关证据,参加法庭辩论和调解等诉讼事宜。

委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签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庞学云同志在我单位任董事长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单位全称(盖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曹树勋,男,汉族,1937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0229住址 重庆市永川市胜利路48号,联系 139 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以下简称原告 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 2005 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