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文书格式案例

发布 2019-08-10 11:56:15 阅读 1334

准确用词。

一)“采用”与“采信”。

对**、形式合法的证据材料用“采用”,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用“采信”,“采信”就是“采用”且“相信”的意思。“采用”的证据并不一定真实可信。

二)“采纳”与“支持”

采纳的对象是意见、主张、观点及建议等。而支持的对象是要求或请求,是对当事人诉请事项的肯定或否定态度。故对诉讼请求应该是支持还是不支持,对当事人及其**人的意见是采纳还是不采纳。

三)离婚案的“准允”、“准许”与“准予”

准许原、被告离婚”是不妥当的,应该用“准予”。因为《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第32条“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这里“准予”是法定术语。

(四)诉讼费用部分的“承担”与“负担”。

承担”的对象是责任,“负担”的对象是义务。诉讼费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属人民法院决定的范围,不属于当事人诉请的范围。因此“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承担”等之类的表述是不妥的。

文书格式范例: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杜××,男,××岁,汉族,广州市人,××酒楼经理,住广州市××区××城××幢×号。

委托**人:梁××,广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岁,汉族,广州市人,广州××公司部门经理,住广州市××区××街××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张××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

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23年11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张××、王××将其位于本市环城路38号三层约200平方米的楼房租赁给原告杜××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年租金7.5万元,租期自2023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19日;原告必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清全年房租,如推迟30天,被告有权收回房屋;原告在租期未满之前,有权将自己经营的酒楼转让他人,但在转让前应告知被告,并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由被告与受让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在租期未满前,被告不得终止协议,不得提高房租,如被告终止协议,赔偿原告4年的房租,如原告终止协议,原告所交房租不退,房屋装修部分归被告。

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依约履行义务。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年租金7.5万元。

随后,原告将房屋装修成酒楼经营。2023年11月,租期满一年,原告依约再次支付租金7.5万元。

2023年12月19日,原告在《××晚报》上刊登转让该酒楼的广告。2023年元月初,原告将酒楼转让给第三人李××,并在转让前通知被告转让事宜。转让之后,被告拒不按协议约定与受让人李××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并阻挠其经营,致使李××无法经营,被迫于同年11月底退出酒楼。

在此期间,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损失租金7.5万元,造成营业损失5万元。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条及《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诉请你院依法秉公裁决。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

1.租赁协议原件;

2.原告付款凭证;

3.被告阻挠经营的说明材料。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杜××

2023年12月5日

附 : 1.本状副本2份;

2.书证3份。

答辩状案例:

×年8月4日凌晨,洛阳地区普降特大暴雨。晨7时许,a市市总工会司机魏×驾驶该单位豫c-17779号桑塔纳轿车从a市前往洛阳,行至洛阳市东花坛立交桥时,因机动车道积水不能通行,遂驾车沿非机动车道行使。此时由市公路管理总段(以下简称市公路总段)负责养护维修的公路防护墙因雨水浸泡,近五十余米长的防护墙突然倒塌,将该车砸毁,造成魏×当场死亡。

中保财产保险****a市市分公司机动车辆险勘查报告载明:车已严重受损,已无车形,没有修复价值,达到报废程度。该公司赔付车辆损失104800元,赔付座险1万元。

因对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a市市总工会及魏×之父魏××(66岁,住a市市××区××街××楼××号,已退休)遂以市公路总段为被告,向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市公路总段是洛阳市东花坛铁路、公路两用立交桥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其对公路防护墙的养护不善导致了墙体坍塌,并造成车毁人亡的不幸后果。要求被告赔偿汽车损失55200元,赔偿死者家属抚恤金、抚养费、工伤补助费等152736 40元。

被告市公路总段于2023年10月10日特别授权委托**人黄××(洛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以造成事故的原因为不可抗力,市公路总段已尽养护义务,可以免责为由提出答辩。

一、根据上述案情,请为被告撰写民事答辩状。

二、假定原告委托**律师黄××代为诉讼,请就案情撰写**词。

答辩状。答辩人: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

地址:洛阳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略)。

被答辩人:a市市总工会。

被答辩人:魏××,男,66岁,汉族,工程师,住a市××区××街××楼××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原告)提起公路防护墙倒塌致车毁人亡请求赔偿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一、被辩人在起诉书中指称公路防护墙倒塌是答辩人养护不善所致,与事实不符。

洛阳市东花坛立交桥及该处公路防护墙是属答辩人所有和负责养护。答辩人从修建该墙起就一直小心维护,并多次对该墙采取加固措施。而此次墙之所以倒塌,是因为洛阳地区遇到40年来罕见的特大暴雨袭击。

该段公路防护墙因为水位低,被雨水浸泡过久,故而难以承受而倒塌。所以,该墙倒塌完全是自然因素不可抗力所致,依据《民法通则》第107条,答辩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被害人魏×的不幸身亡与其违章行驶有关

按照机动车道路行驶有关规定,机动车是不能行使在非机动车道上的,否则即是违章。被害人魏×将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且这种过错与公路防护墙倒塌造成损害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答辩人不应对魏×的不幸身亡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答辩人认为,造成这次车毁人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被害人魏×违章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遇到了40年不遇的特大暴雨袭击,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答辩人已尽养护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请求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

×年10月10日

公章) 附:1、本答辩状副本2份。

2. 证据名称、件数。

原告)**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原告a市市总工会及魏××委托,担任本案诉讼**人。现提出如下**意见,望予以采纳。

一、本案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被告市公路总段坚持认为,洛阳市地区普降特大暴雨在以往比较少见,而这种灾害性天气又是造成公路防护墙被大雨浸泡发生倒塌的原因。由于这种原因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符合《民法通则》第107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规定,所以其对公路防护墙因大雨浸泡发生倒塌致他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予免除。这种观点并不成立。

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发生时洛阳地区普降40年以来少遇的特大暴雨,这一自然现象无疑属于不可抗力,但并不能由此认为公路防护墙的管理者可以免责。因为当存在不可抗力与管理瑕疵的竞合时,依据民法理论中原因竞合之规则,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本案中市公路总段是否存在管理瑕疵呢?从本案查明的情况看,市公路总段在建设阶段,对立交桥的排水能力即估计不足,致使遭遇特大暴雨后机动车道因积水太多无法通行,车辆不得不行入非机动车道。另外,公路防护墙倒塌系墙体被雨水长时间浸泡所致,而雨水浸泡这一事实,也正说明市公路总段在公路防护墙的日常维修、养护中没有充分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

换言之,如果市公路总段对公路防护墙已尽相应注意义务,维修、养护得当,确保墙体与土方之间不积水,公路防护墙就不可能长时间被雨水浸泡而发生倒塌。由此可见,特大暴雨虽属自然灾害,但是公路防护墙被雨水浸泡引起倒塌,并不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所以市公路总段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害人魏×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本案中,如果被害人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确实不会发生车毁人亡这一损害结果但在当时条件下,由于东花坛立交桥是由a市进入洛阳的惟一通道,在机动车道不能通行时,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将是任何一个汽车驾驶员合理必然的选择。显然,不仅被害人本人不可能知道其违章行为会发生本案的损害结果,一般人在同等情形下也无法预见到有可能发生这样的结果。而且被害人的违章行车本身并不具有引起公路防护墙倒塌造成损害结果的可能性。

换言之,被害人违章行车与公路防护墙倒塌造成其车毁人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实属一种巧合,这种巧合只能说明,被害人违章行车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适当条件而非原因,二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相反,作为防护墙的管理者其管理瑕疵却使防护墙具有坍塌致人损害的可能性,故应认定有因果关系。被告市公路总段认为被害人违章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并把这种过错行为认定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从而认定被害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的相应责任,难以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因养护不善,疏于管理,造成公路防护墙倒塌致使被害人魏×死亡和汽车毁损,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给予充分的考虑。

×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

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岁,汉族,江苏省南通市。

南通市××公司总经理,住南通市崇川区××街××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出租汽车****。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略)。

上诉人因要求退还返程过路费一案,不服崇川区(2000)崇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判决,予以改判;

2.判令被告退还返程过路费10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判的认定扩大了客运合同中上诉人的责任

上诉人搭被上诉人的出租车去机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一种客运服务合同关系,上诉人有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被上诉人有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上诉人在目的地下车后,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终结。虽然省、市出租车收费标准都规定了过路费由乘客负担,但未规定出租车返程的费用也应由乘客负担,故原审法院判定被上诉人在向上诉人收取了至目的地所产生的费用外,还要求上诉人支付其出租车返回时的过路费,显然超出了当事人合同关系的范围,扩大了上诉人的责任,显与法理、情理不合。

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收取返程过路费没有法律依据、合同依据,应当退还上诉人。

二、原判决忽视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过路费是经营者的收费项目之一,应当明码标价,并告知消费者收费内容,以供消费者选择。被上诉人是车到目的地后才告知,属强行收费,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一审判决仅审理了是否可以收费,忽视了应明码标价和在何种情况下才可以向消费者收取这种费用,未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本案为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应适用被告举证的原则。但被上诉人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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