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

发布 2019-08-10 11:38:55 阅读 9507

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第2.2.1 条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注:本条及本节其他文中所谓"不保证"。系针对室外空气温度状况而言,"历年平均不保证",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的历年平均值而言。

第2.2.2条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第2.2.3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第2.2.4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

第2.2.5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1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2.2.6条冬季空调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

第2.2.7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

注:统计干温球温度时,宜采用当地气象台站每天4次的定时温度记录,并以每次记录值代表。

6h的温度值核算。

第2.2.8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

第2.2.9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2.2.10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

tsh=twp+βδtr(2.2.10-1)

式中:tsh---室外计算逐时温度(°c)

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c),按本规范第2.2.9条采用。

β--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按2.2.10采用;

δtr---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应按下式计算:

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表2.2.10 时刻

tr= twg-twp/ 0.52(2.2.10-2)

式中:δtr---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c),按本规范第2.2.7条采用。

其他符号意义同式(2.2.10-1)。

第2.2.11条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

仅在部分时间(如夜间)工作的空气调节系统,可不遵守本规范第2.2.7条至第2.2.10条的规定。

第2.2.12条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冬季室外最多风向的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最多风向(静风除外)的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第2.2.13条冬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夏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年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第2.2.14条冬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

第2.2.15条冬季日照百分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月平均日照百分率的平均值。

第2.2.16条设计计算用采暖期天数,应按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总日数确定。

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选取,一般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宜采用5°c。

注:本条中所谓"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系指室外连续5天的滑动平。

均温度。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

第2.2.17条室外计算参数统计年份,宜采取1951-1980年,共30余年,不足30年,按实有年份采用,但不得少于10年,少于10年时,应对气象资料进行订正。

第2.2.18条同区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根据就地的调查,实测并与地理和气候条件相似的邻近台站的气象资料进行比较确定。

第2.2.19条一些主要城市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二采用。

对于本规范附录二未列入的城市及台站,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统计确定。对于冬夏两季各种室外计算温度,亦可按本规范附录三所列的简化统计方法确定。

第三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第2.3.1条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纬度、大气透明度和大气压力,按7月21日的太阳赤纬计算确定。

第2.3.2条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的太阳总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

第2.3.3条透过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标准窗玻璃的太阳直接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五采用。

第2.3.4条应用本规范附录四和附录五时,当地的大气透明度等级。应根据本规范附录六及夏季大气压力,按表2.3.4确定。

大气透明度等级表 2.3.4

第三章采暖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其位于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室内温度必须保持在0°c以上,而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5°c设置值班采暖。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需要另行确定值班采暖所需维持的室内温度。

第3.1.2条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厂房,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但应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

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第3.1.3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3.1.4条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

ro·min=a(tn-tw)/δtyαn( 3.1.4-1)

或 ro·min=a(tn-tw)rn /δty (3.1.4-2)

式中:ro·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c/w)(m2·h·°c/kcal);

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c)。按本规范第2.1.1条和3.2.4条采用;

tw---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c),按本规范第3.1.5条采用;

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表3.1.4-1采用;

温差修正系数表3.1.4-1

δty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c),按表3.1.4-2采用;

α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c)][kcal/(m2·h·°c)],按表3.1.4-3采用;

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c/w),按表3.1.4-3采用。

注:(1)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3.1.4-1~2)的计算结果小5%。

(3)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

热阻的60%。

(4)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c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要求。

允许温差δty值(°c) 表3.1.4-2

注:(1)室内空气干湿温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3.1.4-4确定。

(2)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δty值,可采用2.5oc。

(3)表中 tn---同式(3.1.4-1~2)

tl---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温度状况下的**温度(℃)

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表3.1.4-3

注:表中 h-肋高(m);

s-肋间净距(m)。

室内干温程度的区分表3.1.4-4

第3.1.5条确定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时,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tw,应根据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值,按表3.1.5采用。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表3.1.5

注:(1)表中twn和tp·min---分别为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和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

附录-采用。

(2)d≤4的实心砖墙,计算温度tw,应按ⅱ型围护结构取值。

第3.1.6条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

ro=1/an+rj+1/aw (3.1.6-1)

或 ro=rn+rj+rw (3.1.6-2)

式中:ro---围护结构的传热阻(m2·℃/w);

an,rn---同式(3.1.4-1~2);

aw --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m2·℃)按表3.16采用;

r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m2·℃/w),按表3.16采用;

rj---围护结构本体(包括单层或多层结构材料层及封闭的空气间层)的热阻(m2·℃/w)。

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表3.1.6

第3.1.7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玻璃外窗、阳台门和天窗的层数,可按表3.1.7采用。

窗、阳台门和天窗层数表3.1.7

注:(1)表中所列的室内外温差,系指冬季内计算温度和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之差。

(2)高级民用建筑,以及其他经技术经济比较设置双层窗合理的建筑物,可不受本条规定的。

限制。第3.1.8条设置全采暖的建筑物,在满足采光要求的提前下其开窗面积应尽量减小。

注:民用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国家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执行。

第3.1.9条集中采暖系统的热媒,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供热情况和当地气候特点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一、民用建筑应采用热水作热媒;

二、 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厂区只有采暖用热或以采暖用热不主时,宜采用高温水作热。

媒;当厂区供热以工艺用蒸汽为主,在不违反卫生、技术和节能要求的条件,可采用蒸汽作热。

媒。注:(1)利用余热或天然热源采暖时,采暖热媒及其参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辐射采暖的热媒,应符合本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

第3.1.10条散热器采暖系统的热媒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级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医辽卫生及托幼建筑等,热水温度宜采用95°c;其他民用建。

筑,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c;

二、放散棉、毛纤维和木屑等有机物质的生产厂房,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c,蒸汽温度不应。

高于110°c;

三、放散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生产厂房,热媒温度不应高于上述物质自燃点的80%,且热。

水温度不应高于130°c,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10°c。

注:有根据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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