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发布 2019-08-11 21:00:55 阅读 1498

一、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

三、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包括:配备标准、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记录、报废等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9、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四、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3、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4、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洪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七、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八、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九、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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