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进行土地确权的报告

发布 2019-08-14 07:56:55 阅读 1719

文昌市人民**:

我们翁田镇茂山村委会大堂(塘)经济合作社与抱肖经济合作社因一块土地(即“企亮坡”)产生土地权属纠纷。市**于2010年以文府[2001]22号文作出处理决定,将争议土地用途现为农用地,使用权确定给抱肖村。因此,我社不服。

理由是:争议土地一直为我社所使用,解决前属我社的族地,族谱有明确记载。解放后,无论是土改时期还是“四固定”时期,于1975年文昌县重新进行政区划时也将“企亮坡”划属昌久大队大堂村使用,此后该片土地的使用权未有新的变更,且我社一直使用。

在83年我大堂(塘)村把该地带进去和茂山大队合并成为茂山乡人民**,并由乡出面借去该地种植树林,砍伐后归还,这才引起争议。2001年5月,我社向海南省人民**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法制办在对我社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文昌市人民**文府[2001]22号文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于2002年6月海南省法制办公室作出了琼府法复纠字[2001]第045号行政复议建议自行改正通知书,贵府没有纠正,于2003年11月海南省人民**复议决定书作出撤销被申请人文昌市人民**文府[2001]22号《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然而,时至今日,贵**仍然没有按照复纠书进行自纠,我社在此期间曾多次要求市**作出新的决定,但一直未得到确切的答复,至使土地权属争议至今未得到解决。

为维护我社的合法权益,促使土地纠纷的尽快解决,我社再次请求贵**依照省法制办琼府复纠字[2001]045号纠字书的精神,及时对争议土地做出处理。

文昌市翁田镇茂山村委会。

大堂经济合作社200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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