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政管理学 罪犯考核奖惩机制科学化的思考

发布 2019-08-22 19:54:15 阅读 8123

09侦查蔡鑫 119030915130041

罪犯考核奖惩机制科学化的思考。

罪犯奖惩考核办法科学化,从狭义的层面上理解,具有两个层面含义:一是罪犯奖惩考核办法作为狱政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在结构上要形成完整知识性的体系;二是奖惩考核办法既然作为完整的知识体系,对监管改造实际工作必须具有科学性价值作用。内容结构形成知识性的体系,就要求“办法”必须具有完整性,要求“办法”制度必须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地完善、健全,以形成体例严密、具有逻辑性、规范性的制度。

科学完善的罪犯考核奖惩制度,能客观公正评价罪犯的改造表现,能有效地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同时作为考核罪犯的基本条件和实施奖罚的重要依据,对我国监狱工作正确执行刑罚起到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罪犯考核奖惩办法主要服务于罪犯改造的需要,总体来说是合理的。但应该看到,随着依法治监、狱务公开的不断深化,我们必须加快对罪犯考核奖惩办法进行科学化探索,以求取得理论和实践上的突破。

一、创新方法,区别对待,分块考核。

由于改造群体与改造个体的差异性,一些年老体弱罪犯,由于受身体上的原因,竞争力差,难于取得一定的成绩,思想上产生消极悲观情绪,改造信心低下。而有一些新投犯,由于学好一定的技能,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受眼前功利利益影响,不肯学习一定的劳动技能,造成劳动技能低下,得不到一定的成绩,久而久之,产生消极对抗情绪。而一些短刑期罪犯,由于刑期短,刚投牢不久,竞争力差,难于取得一定的成绩,采用“混”刑期的态度,抗改情绪突出。

此三类罪犯消极抗改情绪,严重影响狱内改造秩序。如何科学、合理平衡此三类罪犯考核,就要创新考核方法,对此类罪犯进行分块考核。

对年老体弱、新投犯、短刑期罪犯考核分为老弱病残、培训期、短刑期罪犯考核,按一定比例评出月嘉奖。对老弱病残罪犯采用政策上的倾斜,主要考核此类罪犯认罪伏法态度、悔改程度、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对此三类罪犯分块考核,有利于调动他们改造积极性,消除他们的消极对抗情绪,化“被动”为“主动”改造,稳定狱内改造秩序。

二、强化教育手段,完善思想考核,实现刑罚目的最大化。

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作为监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中国监狱工作的特色。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发挥教育改造的治本功能,实现刑罚目的最大化。

目前我们国家的监狱形成一个追求经济效益的氛围,注重强化罪犯的劳动,并且在对罪犯的考核时,同样以创造多少劳动成果为重要依据。由此一来,劳动改造就被追求经济利益目的所异化,劳动较强地发挥创造物质的功能,而改造目的被淡化,最终导致教育手段的弱化。

要发挥教育改造治本功能,就必须完善对罪犯思想内容考核。对罪犯教育改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与对罪犯的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相比,思想教育处于主导的地位。它是对罪犯进行的旨在转化罪犯思想的系统影响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通过完善罪犯思想教育内容考核,强化教育改造手段功能,使罪犯能知法、懂法,自觉养成遵纪守法的意识,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提高罪犯综合素质,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实现刑罚目的最大化。

同时,在罪犯改造的其他方面也应探索相应的奖分制度,充分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三、健全机制,建立一个廉洁高效、责任明晰的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健全一个廉洁高效、责任明晰的执法监督机制,是防止出现考核奖惩不公和腐败问题的重要保证。为此:

一是要完善内部自律机制和制约机制,落实逐级审核把关的职权分离。在重大奖惩问题上,建立由罪犯、罪犯家属代表参加的集体会办制度、申请复议制度、提前公示制度,切实加强监狱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和跟踪考评。

二是大力推行狱务公开,构建外部监督保障机制。对于罪犯考核奖惩的每个环节,要坚持条件、程序、过程和结果的“四公开”,使监狱对罪犯考核奖惩的全过程置于有效的群众监督之中。同时,要积极探索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活动实施监督的新举措,建立连带责任制,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对监狱执法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是坚决查处考核奖惩罪犯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形成违法必究的教育处罚机制。要按照从严治警的要求,强化对民警的执法教育,不断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司法赔偿制,保证民警在对罪犯考核奖惩过程中不滥用职权、不作为职权。

四是积极创造条件,运用现代科技考核奖惩罪犯。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应用电子监控、电子窃听设备对监管场所一些重要部位、重要时段的罪犯表现进行监督控制和隐蔽考核,为考核奖惩提供更加真实的依据,增强考核的全面性;要积极创造条件,运用电子计算机的先进科技,管理罪犯的日常考核奖惩情况,提高考核奖惩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实现“阳光操作”,以保证监督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