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劳动模范等先进模范人物休养的通知

发布 2019-08-23 16:11:55 阅读 6484

休养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各产业、直属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单位工会:

为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氛围,根据全总、省总的工作安排,市总工会将开展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先进模范人物休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休养活动的对象。

参加休养活动的人员为市级(含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国、省、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等先进模范人物。

二、休养地点、时间。

前往全总青岛疗养院休养,时间拟定于2014年11月2日—7日左右,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休养费用。

劳模休养按出勤对待。休养活动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几点要求。

1、各级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劳模休养活动,把做好参加休养人员的推荐、组织、宣传工作,作为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尊重劳模、学习劳模和大力弘扬劳模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到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2、请各地和有关单位务必通知休养劳模,应先在当地进行体检。患有传染病、严重心脏病、高血压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者,不能参加。请勿带家属及其他随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