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辞退员工规定

发布 2019-06-22 08:11:15 阅读 9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公司用人部门主管或经理批准,报公司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核准予以立即辞退,并不作任何补偿。1、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符合《劳动合同书》中条款须辞退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4、因公司业务调整须减员的。5、不能胜任工作的。

6、有偷窃租户、公司或他人财物的行为。7、谩骂或袭击殴打租户、访客,工作态度恶劣。8、上班时间酗酒、赌博。

9、侮辱、诽谤、殴打、恐吓、威胁、危害上级、同事或互相吵架斗殴。10、**或协助、唆使**。

11、违反国家法律或治安条例的其他行为。

12、故意不服从上级指挥及合理指令,经多次警告无效。

13、故意损坏公物或利用工作之便**、挪用**。监守自盗、收**赂者。14、擅自对外发表有关公司及所管小区的污蔑性言论。15、有书写匿名诬告信的。

16、有严重损害公司及所管小区形象的行为,并造成后果的。

17、多次违反公司制定的规章、守则等行为,并经多次警告处罚仍不改过者。18、一月中无故旷工三天以上的。

19、直接造成客户投诉三次,并经查实却系该员工责任的。

20、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工作**现责任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