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发工资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 2019-07-09 12:04:15 阅读 52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代发工资业务管理,促进我行代发工资业务发展,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代发工资业务是指我行受行政、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委托,使用我行活期存折、存单或储蓄卡,在委托范围内代其发放员工工资、薪金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委托人是指委托我行代其发放员工工资、薪金的行政、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人是指我行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代发工资业务属于中间业务。我行在委托范围内代委托人办理指定委托事项,我行不垫付资金,不承担任何由于工资发放单位劳资纠纷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我行代发工资业务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代发工资协议,委托单位委托我行办理的代发工资款项及结算账户管理必须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代发工资业务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我行代发工资业务的管理工作由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其主要职能是制定代发工资业务营销管理办法及具体的业务实施细则和管理措施,指导分、支行开展代发工资业务营销工作,协调解决代发工资业务**现的问题。代发工资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的确定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

第七条各分、支行须指派专人负责本行代发工资业务的管理及协调,保管本行代发工资协议,做好与委托单位的沟通联系工作。

第三章代发工资业务的操作。

第八条代发工资委托单位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在我行开立代发工资结算账户,同时与我行签订代发工资协议。在代发工资协议有效期内,委托单位解除与我行委托关系的,可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通知解除与我行的委托关系。

第九条委托单位首次委托我行为其办理代发工资业务,应出示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委托单位员工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还需提供加盖委托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员工开户资料明细清单及电子明细清单(磁介质明细清单),员工开户资料明细清单至少包括员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三项内容。

第十条委托单位每月应在委托代发工资发放日前,将代发资金划转到在我行开立的批量代付资金账户内,并由专人负责将加盖有委托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代发明细清单(含电子明细清单),与我行进行妥善交接,并办理交接登记。

第十一条经办分、支行按委托单位提供的书面代发工资明细在**业务操作界面进行录入或通过电子数据导入,必须换人复合,在确认数据无误后,应首先对代发工资转账支票进行账务处理,然后再提交代发工资明细。

第十二条代发工资业务提交完毕后,如果发现代发工资明细错误,分、支行应及时查找错误原因并上报总行,如需进行账务处理,须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按会计核算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财政代发工资单位因实际情况需调整经办行的由财政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原经办行同意后,由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统一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代发工资会计核算。

一)代发工资款项划转时,应使用客户提供的转账支票在441**转入界面进行操作,会计分录为:

借:30010201 提入代收。

或借:20110101 企业存款。

贷:231403 其他**业务。

二)将款项代发至个人账户时,应填写转账借贷方传票,会计分录为:

借:231403 其他**业务。

贷:2011010201 活期储蓄存款。

第十五条代发工资业务流程:

一)代发工资相关账户的开立。委托单位应在我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或内部**业务专户作为委托单位代发工资结算账户,委托单位员工应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个人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执行。

二)签订代发工资协议。各经办分、支行与委托单位签订代发工资协议,并确定双方代发工资负责人。

三)交接代发工资明细。委托单位代发工资负责人将代发工资明细(纸质和电子数据)按约定时间送至经办分、支行,经办分、支行应设置专人进行即时备份并做合规性检查,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四)划转代发工资款项。委托单位应在代发工资日前将代发工资款项划转至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或**业务专户,并将代发工资转账支票交付经办分、支行。

五)代发工资。经办分、支行按委托单位提供的书面代发工资明细在**业务操作界面进行录入或通过电子数据导入,换人复核并确认无误后,先对代发工资转账支票进行账务处理,然后再提交代发工资明细。

六)交接代发工资成功清单。经办分、支行在代发工资完成后,将代发工资成功明细清单及代发失败的明细清单与委托单位进行交接并登记,告知委托单位进行核对。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xx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市商业银行代发工资业务管理办法》(洛商银[2007]79号)同时废止。

附件:代发工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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