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 营业房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发布 2019-08-01 15:01:35 阅读 9085

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编号:甲方:南充市商业银行人民北路支行乙方:南充市海洋房地产开发****。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开发销(预)售“海洋彼岸”项目的按揭贷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为支持和促进商品房销售,甲方根据乙方提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作为乙方销售“海洋彼岸”项目的按揭贷款银行。甲方对购买该项目住房的借款人提供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为/万元,贷款最高成数60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对购买商业用房的借款人提供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为/万元,贷款最高成数/ %贷款期限不超过/年。贷款的用途只能用于借款人购买该项目住房或商业用房。

第二条该项目根据南充市国用第01851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面积为535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4069平方米,有住房139套,12961平方米,有商用房/平方米,预计售房款约为万元,乙方特邀甲方作为此售房款的监督机构。

第三条乙方同意将该项目销售款全部存入在甲方开立的“海洋彼岸”项目房屋销售款专户。其中:包括甲方提供按揭贷款借款人支付的首期房款和按揭贷款的全部存入该帐户。

第四条乙方同意该帐户资金首先用于按比例归还甲方为该项。

目提供的开发贷款。如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应征得甲方同意,并转入工程建设专户支付。

第五条在房屋他项权证未办妥之前,乙方同意为借款人(购房人)提供偿还贷款本息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和房屋回购责任;房屋他项权证办妥后解除阶段性连带责任并退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指定帐户上存入相当于住房全部按揭贷款余额5 %的款项,营业房全部按揭贷款余额/的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动用该款项。

如借款人在乙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催收通知后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的帐户(包括项目工程帐户、售房款专户、保证金户)中主动扣收。

履约保证金专户帐号:05140013200000开户行:南充市商业银行人民北路支行。

商品房销售款监管账户帐号:051400132000003386开户行:南充市商业银行人民北路支行。

第六条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和借款人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如用在建工程(非现房)抵押的,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期房抵押证明交于甲方保管;在项目竣工后,应协助甲方和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等交由甲方保管。

第七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一)向贷款人所在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二)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八条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乙方保证购房人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设定的以所购房屋为抵押物,其销售时没有另外设置抵押权,且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和财产纠纷。若存在重复抵押或产权、财物纠纷,乙方必须负责偿还甲方已发放该户借款本息。

二)乙方必须保证为购房人提供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所需之全部购房合同正副文本一式份。乙方不得通过虚假交易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否则,甲方可以乙方提供虚假合同套取资金,要求乙方偿还该户借款本息。

三)乙方不得利用他人虚假房屋交易等方式,向甲方申请假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甲方一经发现将终止向乙方提供一切贷款,并立即收回已向乙方发放的所有贷款本息。

四)乙方的销(预)售款不得不进入销售专户而私下坐支。乙方以项目房屋折抵工程款项、抵偿债务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