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发布 2019-05-27 07:53:55 阅读 4419

云南工商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云南工商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社会服务事业的云南工商学校青年学生组成的全校性公益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校志愿服务活动,立足校园,面向社会,充分发挥(广大青年)的知识优势和专业特长,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帮助他人、完善自我、服务社会、弘扬新风。

第三条:本协会的行动宗旨:通过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推动我校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高全校青年的整体素质,为学校建设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的原则:“自愿参加、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之以恒”

第五条:本协会的精神: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第六条:本协会的宗旨:“让爱心用存校园,用真情奉献社会”

第七条:本协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团结和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射社会实践,成为热爱祖国,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推动校园文明建设、创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

(三)为具有特殊困难,需要社会帮助的社会成员及贫困地区提供志愿服务。

(四)为社会服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科教兴国及社会大型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章任务。

第八条:改善校风、班风及人际关系,为建设和发展重庆工商学校创造良好的思想道德环境。

第九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学校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十条: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公共道德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广大青年)健康成长。

第十一条:志愿者活动成为(广大青年)接触社会的窗口,培养(广大青年)适应社会与社会交往的能力。

第十二条:组织、策划各个时期全校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开展具有专业特色成为所能及的志愿者服务活动,推进志愿活动持续、有效、深入开展,提高志愿者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三条:维护和代表青年志愿者及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致力于推进志愿者行动的规范化建设,为志愿者行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四条:开展青年志愿者工作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经验。

第十五条:开展与其他高校、社会的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十六条:向全校公开招募志愿者,建立一批由本协会组织管理的专项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伍,更好的开展志愿服务行动。

第十八条:培养青年志愿者,培训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管理者。

第十九条:定期发行青年志愿者协会会刊、简报等宣传性刊物。

第三章会员。

第二十条:明确定义。

(一)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二)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二十条:基本条件。

(一)凡我校学生(包括:本科生、专科生、中专生)均有机会加入本协会、成为云南工商学校青年志愿者。

(二)具备奉献精神、具备与所参加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三)遵纪守法、承认本协会章程。

第二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优秀志愿服务工作向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优先参加学习、培训的权利;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的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请求本协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向本协会推荐理事;

(七)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履行志愿服务承诺、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及时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宣传本协会宗旨、维护协会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志愿者精神和云南工商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对社会的影响;

(四)主动向协会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理事会等各部负责人提出)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是建立在自愿参加基础上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可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会员,会员退会时,要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通过方能退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五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将表彰和奖励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会员。

第二十七条:注册地为共青团重庆工商学校委员会,由云南工商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颁发会员证。

组织机构。第二十八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各分院负责人组成)和理事会(由各分院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第三十条: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职责:

(一)负责青年志愿者协会全面工作的开展;

(二)负责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发展方向、协调各部的工作开展;

(三)负责对青年志愿者协会工作人员的任免;

(四)负责管理青年志愿者协会印章,监督使用情况,其余人不得私自使用;

(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传达学校相关部门对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工作指示,讨论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

(六)主动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请工作的指示并听取意见;

(七)加强青年志愿者协会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的建议,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进行理论化学习及实践指导;

(八)及时了解和关心青年志愿者协会各理事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协调各反面关系;

(九)维护青年志愿者协会的集体利益;

(十)审批监督会费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青年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职责: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会长不在时,**会长工作;

(三)做好分管部门工作任务;

(四)指导监督各部门开展工作;

(五)讨论、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

(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熟悉青年志愿者协会内部工作;

(七)审批监督主管部门的工作;

(八)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各负责人)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查对会员开除、会员的处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防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团委审查情况并经批准同意。但延期或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特殊情况下,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可以允许兼任,但原则上只允许兼任一职。

第三十七条:云南工商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坚持“弘扬雷锋精神,发扬重庆工商学校优良作风和优良传统”的宗旨,共下设委员会、辅助部、科教部、办公室、财务部、宣传部、外联部等7个职能部门。

第三十八条:云南工商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1人,副会长2人,秘书长2人,副秘书长由各分院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九条:负责人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理事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重大方针和工作任务;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棘手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二)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会员;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常务理事至少一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2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学校处分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团委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迁长在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团委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七条:根据理事会决定,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规划协会工作,并监督执行,对外代表协会;

(三)要求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管理、组织和开拓能力;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制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试题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第五十条:理事职责:

(一)各理事分管协会的宣传组织,校内外实践活动建设等工作;

(二)各理事要求责任心强,有较强的开拓能力,热爱本职工作;

第五十一条:秘书处的职责:

主要负责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资料档案管理、文书起草、调研与内勤工作。

(一)对本协会理事会和其他重要会议作好会议记录;

(二)对本协会开展的重要活动,由秘书处派专人负责以“大事记”形式记录;

(三)协会开展日常活动时涉及到的文字材料,做好对日常资料的整理和积累;

(四)日常资料档案包括协会简介、会员档案、会议记录、收发资料、交流资料等;

(五)活动资料档案包括活动记录表(与节日、纪念日相对应),活动计划书、活动人员名单、活动总结、活动感想、**资料等;

(六)对各(院)系分会的指导和协调;

(七)协会相关资料;

(八)负责注册全校青年志愿者;

第五十二条:秘书处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本协会文字工作、资料管理、作好会议记录;

(二)协助各部门制定部规;

(三)协助理事会审批活动方案;

(四)其他有关的工作;

第四章经费。

第五十七条:本协会是服务于社会公益及社会保障事业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五十八条:本协会经费**为:共青团对协会的支持、学校内部的支持或其他形式的社会赞助,会费。

第五十九条:资金的支出包括启动资金和日常经费支出。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协会发展时所必需的有关设备、工具等,协会日常经费支出重要用于维护协会正常运转。

第六十条:本协会所有经费,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借用、甚至占有。

第五章对年志愿者的考核、评估及表彰。

第六十一条:例会考核:日常例会应准时到会,成员如有事应向部长提前请假,部长有事应向理事长提前请假,请假须交一份请假条,由理事会登记。无故两次不到者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对会员及服务队成员的考核均由活动负责人负责,对提供其他的志愿者,由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者服务组织根据《工作记录手册》进行考核,其结果记入《青年志愿者登记表》。

第六十三条: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者服务组织在了解志愿者参加活动表现基础上,依据青年志愿者工作记录手册的记录,以完成服务的时间为基本条件,对青年志愿者进行考核与评估。

第六十四条:每学期评选“优秀青年志愿者”、“十佳青年志愿者”、“优秀学生干部”、“学生优秀干事”、“优秀团干部”、“青年志愿服务先进个人”等若干奖项。

第六十五条:因工作失误,违反本协会章程或其他各项管理制度者,一律取消“评选”、“评先”、“提拔”等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修改必须经理事会通过。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自成立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请记住:有困难,请找志愿者;有热情,请做志愿者!新青年,新理想,新风气,新动力……我们就是青年志愿者!

云南工商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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