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发布 2019-05-27 12:09:35 阅读 1014

重庆经贸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草案)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协会名称:重庆经贸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2条本协会性质:重庆经贸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公益的大学生组成的全院性社团,是非营利性校园组织,由院团委协助领导。

第3条协会宗旨: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准则,以为最需要服务的人和事提供力所能及的最为有效的服务为宗旨。

第4条本协会经重庆经贸职业学院团委、学生处审核通过后成立。

第5条本协会接受重庆经贸职业学院团委、学生处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6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1、为孤寡老人、残疾儿童以及困难大学生,灾区及贫困地区的困难学生等提供生活、医疗、文化、教育等方面的集资性捐助。

2、围绕社会公益、社会服务、环境保护、校园治安、公益事业等方面开展大学生群众性的志愿服务活动。

3、开展与其他院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之间的交流活动。

4、开展志愿者社会宣传活动,树立本协会的社会形象。

第三章会员。

第7条我院所有师生员工均可加入我协会。

第8条申**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我院师生员工

2、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3、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第9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会元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3、由会长授权予以下发给会员证。

第10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服务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11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12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13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组织管理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义务、责任。

第14条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理事会:

理事长: 1.负责本协会全面工作,代表全体成员行使职权,直接领导协会各部门的工作;

2.负责整体工作的决策,召开部长会议,统筹协调,监督落实各项工作,把握各部经费使用;

3.指导各分会开展活动,协调各分会之间的关系;

4.根据协会章程和工作需要提出学生干部人选;

5.收集同学对学生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作出反馈;

6.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经常同团委取得联系,以求得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与领导老师及校团委进行深入的沟通交流,深刻理解和把握协会的自我定位以及前进方向。

副理事长:

1.协助理事长指导、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2.对其主管的部门进行指导、监督;

3.有紧急情况时,可**理事会做出决定;

4.辅助理事长监督各项学生活动的落实。

各分会理事长:

负责本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各项活动,落实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各项政策及活动要求,接受校青年志愿者协会领导,定期向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汇报工作。

各分会副理事长:协助各分会理事长开展工作。

(二)秘书处

1.综合协调协会内部关系,促进各部门共同提升,加深部门合作,确保协会活动不偏离理事会初始意志;

2.主要负责协会编外志愿者的组织管理,使协会对外活动更有效率;

3.与理事会同级,秘书处成员需参与每次理事会,同样享有与理事会成员同等的决策表决权;

4.完成协会内部章程性文件的编写,以协会章程精神为标准协调各部门行为工作。

(三) 办公室:

综合协调协会重要政务、事务;负责各类文件的运转和管理;负责文秘、信访、文书档案、等行政事务工作。

1.按理事会的工作思路进行工作策划,为理事会提供管理信息和决策依据。

2.组织或负责起草有关文件、报告、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向理事会提供管理信息。

3.承担协会文件的签收、传阅、呈批、转办、保管等工作,做到迅速、准确、优质;及时反馈文件传阅和处理情况。

4.做好协会各种文件、材料的保管、清退、归档等工作。

5.综合协调协会重要事务及各部门的关系,转达、督促检查、落实团委及理事会的决定、决议;负责安排部门的思想学习和全局性的活动。

6.负责协会接待工作。

7.协助各个部门做好协会内部固定资产(旗帜、帽子、工作证、展板、文件夹等)及商家赞助资金的管理。

8.做好协会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 外联部:

1.负责为协会的各类活动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

2.负责我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与其他高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交流联系;

3.负责协助我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与我校其他协会的交流联系;

4.负责各分会与总会的交流工作和对外沟通。

(五) 宣传推广中心:

1.加强"奉献,友爱,互助,进步"思想的推广,在学校形成正确的**导向,让同学们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负责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工作的宣传,加强与党委宣传部、团委的联系,做好青年志愿者工作动态的宣传报导;

3.负责**的维护并且及时更新**;

4.报道校内的重要志愿服务活动,联系记者团,将优秀稿件刊登在校报、青年志愿者报,并在**上做好宣传报道;

5.负责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开展的各项大型文艺及志愿服务活动的校园宣传横幅的制作与悬挂,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各类活动海报的制作与张贴。同时协作其他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6.负责组织各分会宣传部开展学生工作动态宣传,报导先进典型。

(六) 志愿服务中心:

1.主要负责策划及组织“心连心”服务广场,组织志愿者举办面向社会的实践活动,奉献爱心;

2.负责与各院系志愿者分队的沟通与联系,为协会各项活动提供人力支持,领导全校性的志愿活动;

3.负责对全校青年志愿者资源进行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服务中心内成员人力资源开发及规划;

4.负责中心纪律管理,组织中心成员进行培训,学习志愿者相关规定;

5.向校内及社会各界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用实际行动真正把志愿者的爱心播洒到每一个角落。

(七) 管理中心:

1.负责社区主任助理选拔及培训工作;

2.负责分发、更新社区服务结队表;

3.定期对社区活动进行跟踪调查,汲取他人对社区工作的意见及建议,并及时作出反馈;

4.及时开社区主任助理大会,对社区工作及时总结;

5.策划组织针对社区的活动,以服务社区、丰富社区人民日常生活为目的;

6.及时根据校共青团委员会的工作要求,将“服务百居”活动更加完善。

(八) 注册中心:

1.做好志愿者的招募工作,建立信息库;

2.对扬州大学的青年志愿者的信息进行核对,做好注册工作;

3.建立协会内部成员的档案,并及时跟踪更新;

4.及时对青年志愿者及各学院分会进行活动跟踪,做好跟踪记录;

5.严格根据“扬州大学优秀青年志愿者评比细则”、“扬州大学优秀青年志愿者分会评比细则”评比出每学年的“扬州大学优秀青年志愿者”、 扬州大学优秀青年志愿者分会”。

会员: 凡本校全日制在籍学生承认本协会章程,思想政治素质合格,并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成员。协会会员由全院各班热心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并具有一定技能和特长的青年学生组成,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具有志愿者身份的人员开展的专业性、技能性、经常性的志愿活动,参与主体为加入志愿者活动协会的本院学生;另一种是围绕某一方面或重大活动所开展的群体性、随机性的志愿活动,参与主体不一定都具有志愿者身份,可以是志愿参加的非志愿者。

第五章组织管理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14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部门负责人;

3、审议各部门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15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16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17条组织管理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18条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由组织管理机构主持协会会务。组织管理机构会议每1∽2周召开一次,会期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组织管理机构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处、财务部、会员管理部;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各系分管机构及其管理者;

7、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19条组织管理机构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20条组织管理机构每月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21条本协会设立常务部(干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部)。常务部由组织管理机构选举产生,在组织管理机构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22条常务部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干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干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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