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办法

发布 2019-05-27 12:13:55 阅读 7433

重庆大学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志愿者组织建设,规范志愿者管理,推进志愿者服务的不断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简称法学院青协,受共青团重庆大学委员会和重庆大学志愿者联合会指导,在法学院团委的领导下,负责法学院志愿服务工作的规划,管理和开展。

第三条本协会是以围绕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实践雷锋精神,引导青年崇尚奉献,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和理想,倡导团结友爱,文明礼貌的新风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团员青年在推进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全面提高青年素质,为学校和社会文明、人类进步做出贡献的公益性组织。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第五条本协会的口号是用行动点然青春, 将爱心奉献社会。

第六条本协会的目的是奉献爱心服务社会。强化“服务学生、服务学院、服务学院和服务社会”的意识,发扬乐于奉献的精神,增强志愿者的服务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七条本协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在校规校纪的范围内组织活动。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大学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二章职责。

第九条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构建和谐校园和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推动青年志愿者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一十条培养广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第一十一条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为各类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第一十二条规划、组织法学院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配合其他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第一十三条培训青年志愿者。

第一十四条为重庆大学提供青年志愿者。

第一十五条开展与校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一十六条完成共青团重庆大学委员会、重庆大学志愿者联合会和法学院团委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青年志愿者。

第一十七条凡本校法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承认本协会管理办法,思想政治素质合格, 具有无私奉献和吃苦耐劳精神,经本人申请即可成为法学院青年志愿者。

第一十八条本协会青年志愿者的权利:

1、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

2、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向本协会推荐青年志愿者;

4、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5、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6、就志愿服务工作对本协会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进行批评和监督;

7、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协会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一十九条本协会青年志愿者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管理办法,执行本协会决议;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派的任务履行志愿服务的承诺;

3、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4、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和本协会的形象;

5、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条本院青年志愿者以本协会的名义组织活动,须经协会主席团和法学院团委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院青年志愿者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及本协会管理办法的行为,由本协会主席团有权决定撤消其青年志愿者资格。

第二十二条本院青年志愿者的行为准则为:言行文明、态度热情;举止端庄、衣着整洁;服从安排、遵守纪律;忠于职守、志愿奉献;谢绝馈赠、杜绝纠纷。

第四章协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全体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二次,全体大会的主要内容是:

1、讨论和决定协会年度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

2、听取和讨论主席团和各部门的工作总结;

3、总结年度工作经验和教训;

4、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2--4名。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主席团的职责:负责本协会全面工作,制定相关计划,负责活动的总策划和开展,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监督和评估青年志愿者的行为,负责工作经验的总结等。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主席的职责:主持本协会的全面工作,负责本协会日常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推荐学生干部人选;及时传达上级的指示,并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向团委积极争取支持和帮助等。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副主席的职责:协助主席开展本协会的日常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主席团下设法律服务部、社区服务部和环保服务部。

第三十条法律服务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1—2名。其职责为:

1、负责法律宣传,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服务;

2、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

3、负责本部门青年志愿者的培训,新成员的吸纳,以及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的推荐等;

4、协助本协会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5、完成主席团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一条社区服务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1—2名。其职责为 :

1、围绕敬老助残、社会治安、公益劳动、抢险救灾、扶危帮困、救死扶伤、扫盲治愚、社区文化等方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2、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

3、负责本部门青年志愿者的培训,新成员的吸纳,以及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的推荐等;

4、协助本协会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5、完成主席团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二条环保服务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1—2名。其职责为:

1、负责环保的宣传,开展植树、节能、绿水等环保的实践活动,2、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

3、负责本部门青年志愿者的培训,新成员的吸纳,以及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的推荐等;

4、协助本协会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5、完成主席团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三条对于在为学院、学校和社会的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积极,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志愿者,本协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志愿服务中如有违反本协会管理办法、校规校纪甚至国家法律的行为,由本协会主席团有权决定给予其批评、教育甚至撤消其青年志愿者资格,并予与备案。

第六章经费。

第三十五条经费**: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坚持正确、合理、公开的使用经费的原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重庆大学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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