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管理工作规定

发布 2019-05-07 02:46:55 阅读 9024

第五条考试分集中考试和分散考试两种,集中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周。对于提前结束的考试课程,由主讲教师提出申请,教研室主任同意,专业学院(系)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在该课程结束后两周以内安排考试。

全院性的公共课、基础课一般实行统考,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各专业的主干课程一般也应集中在期末考试周进行考试。各专业年级在期末考试周内的考试科目一般为3-5门。

第四条实行补考的年级,补考时间应定于开学后第二周进行。新生入学考试定在新生报到后第二周举行。

第三章考试的命题。

第六条承担教学任务的专业学院(系)是主考单位。暂不具备教考分离的课程,考试命题在教研室主任领导下进行,由教研室指定有经验的教师组成命题小组进行命题,制定统一的评分标准。命题教师应该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恰当确定命题的范围、重点和难点,客观、准确地考查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提高命题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试题的覆盖面应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命题必须按照“考试课程内容—学习水平双向细目表”(附件二),依据教学大纲或考试大纲,满足全面测试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的要求,考试平均分(即平均难度)可控制在75分左右。各门课程考试命题时应做到:基本题约占60%,稍提高题(稍难题)约占20%,进一步提高题(偏难题)约占2 0%,避免怪题、难题。

试题应按我院规定的格式誊写清楚。同头课程应统一要求,统一命题,统一标准,集体评分。

第七条课程考试命题前,由主考专业学院(系)教研室组织成立课程考试命题小组,指定命题负责人,设计命题方案,并填写“考试课程内容—学习水平双向细目表”,由教研室主任审定后在本专业学院(系)存档。

第八条对于教考分离的考试科目,已建有试卷库的课程,考前由教务处从试卷库抽出两套试题备用。尚无试卷库的课程,目前暂由教研室主任指定本学期不担任该课程的教师命题;创造条件,鼓励非教考分离课程争取尽早达到教考分离要求。

第九条凡使用统一教学大纲在不同系或班级开设同一门课程的考试,必须由开课单位(教研室)组成命题小组集体命题,统一组织评卷,集体评分。

对于公共课、基础课,鼓励聘请校外教师为我校命题,由主讲教师提出申请,主考系教研室主任同意,专业学院(系)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条一般课程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试卷的份量应掌握在学习成绩中等的学生可在90分钟内基本完成全部答卷。各课程考试试题(a、b卷)应指定相关教师先试做,并由试做人填写试做时间,同时将试做记录交系办公室保存。

第十一条命题人应认真填写《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考试命题审批表》(附件三)。主考专业学院(系)教研室主任必须对各门课程的a、b试题进行审核,并在命题审批表“教研室意见”栏中签字,各门课程试题的满分为100分,题分为整数分。主考专业学院(系)负责人在审核后的a、b试题中任选一套做为正考,另一套作为备用,并须在命题审查表“试卷选定批准人”栏中写明选用a卷或b卷,以示负责。

第四章试卷的印刷与保管。

第十二条在正式考试前两周,命题教师应将主考专业学院(系)负责人选定后的a、b卷用标准试卷袋分别密封好(包括参***、评分标准),连同填写好的《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试题命题审批表》交本人所在系办公室。主考专业学院(系)办公室应分别在a、b试题密封信封上加盖部门公章,并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和保管。

第十三条在正式考试前一周,主考专业学院(系)系办公室取出选定使用的试题(a或b卷)和《命题审查表》,登陆填写《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试卷印刷申请表》,送教务处审查合格后,方准印刷。试卷印刷申请手续不齐备者,教务处有权拒绝安排试卷的印刷。凡因未按时送卷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主考专业学院(系)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教务处在对《试卷申请表》进行审核后,由主考专业学院(系)指定的教师将审核无误的试卷和《试卷申请表》一起送学院指定的印刷地点印制,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印刷地点校对试卷,并做好记录。凡因未校对而造成试题出现错漏,由主考专业学院(系)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以建立试卷库的课程,由开课系提出考试要求,教务处从试卷库中随机抽取试卷交印刷地点印制,印制后由各学生所在系负责分卷。

第十六条试卷的打印、书写、复制应做到字迹清晰、准确,并认真进行校对,避免出现错、漏。凡试卷超过一张纸的,必须装订,并在试卷首页上标明总页数或总题数;各门课程考试试卷首格必须规范(外语试卷必须附中文卷首)。卷首须包括:

学校名称(黑体、小三号)、学年学期(黑体、小三号)、课程名称(黑体、小三号)、考核对象(楷体、四号)等字样。各门课程考试试卷统一使用打印稿,b5幅面纸张,并注明页号。须附草稿纸的应注明张数。

第十七条考卷印刷完毕,由主考学院系指定的教师在约定时间将试卷和底稿取回(含答题纸、草稿纸),并在考前按考场人数分好,做好密封,注明考场,由专人保管和负责分发给监考教师。

第十八条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试卷等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各系根据专业特点制定《试卷装订及试卷档案管理规定》,并按规定整理归档各项考试文档,将“考试课程内容—学习水平双向细目表”、“考试命题审批表”、“试卷质量分析表”、考试样卷、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学生课程成绩单以及按要求装订成册的学生考卷一并存档,并妥善保存,学生毕业两年后,报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销毁(学生课程成绩单除外)。

第五章考试资格审定。

第二十条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出勤次数、作业完成量、实验情况等符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在册学生(或经学校办理旁听手续的人员),均可参加课程考试。凡一学期内同一门课程缺课1/3或缺交课程作业、缺交实验报告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考查)。在各教学环节中,任课教师对可能出现上述情况的学生,应事先给以“警告”,做好“预警”工作。

第二十一条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在考试前两周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并认真填写《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学生课程考试资格审查表》(附件四),同时把《学生考试资格审查表》报课程所在系,课程所在系审核后录入系统,同时通知学生所在系。学生所在系根据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于考试前两周内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在该学生的成绩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并简要注明原因。

凡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二条学生必须按学院排定的考试日程参加考试,无故缺考者以旷考论处,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如因病缓考,则需出具校医院或县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系负责人批准录入系统后,报教务处备案。缓考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系在考前通知课程主讲教师,课程主讲教师应在课程成绩册上标注该生“缓考”字样。

第六章考试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考试课程考试时间和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每一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两个小时。各系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安排课程考试,未经课程所在系系主任批准,教师不得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二十四条全院各部门应按教务处的规定要求,提供本部门的监考人员名单,并在考试前召开教师和学生动员大会,培训监考人员,学习有关考试规定,做好考前动员工作。

第二十五条每个考场要配备足够的监考教师(20人以上配2名监考教师,80人以上配3名以上监考教师),监考教师由各系派出,监考时应认真执行《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监考守则》(附件五)并对考场纪律负责,学生在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监考教师要在《监考记录》(附件六)上及时、准确、详细地记录。考试结束后,将《监考记录》交主考教师。

第二十六条课程考试原则上要求安排单人单桌,并对全体参加考试的学生实行随机编排;学生要持“学院准考证”、“学生证”或“一**”、“身份证”进入考场并按指定位置入座,监考教师监督学生合理入座,严禁学生自由结合就坐。学生必须严格遵守《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学院考场规则》(附件七),违反考场纪律者和舞弊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每个考场设主考教师一名,主考教师要对考试全面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考试结束后在《监考记录》上签名,并负责将《监考记录》和试卷交学生所在系教学秘书,对于考场的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学院主管考试工作的领导汇报。

第二十八条期末考试期间要求全院职工统一按照考务安排进行监考,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监考的员工需在期末考试前1周由本部门开出证明,并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签字后报送教务处,否则对于不按照考务安排进行监考的员工给予相应的教学事故处分。

第二十九条每场考试结束后学生所在系应及时对违纪人员进行张榜公布,榜文格式由教务处统一制定;系秘书应及时汇总《监考记录》,将本系本场考试违纪人员名单分别填写到《期末考试违纪情况汇总表》(附件八)后加盖本系公章,一式两份送教务处,一份由本系保留。

第七章阅卷评分、试卷保存及补考。

第三十条学生课程成绩的评定参照《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学生成绩考核管理规定》和《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课程考试、考查的规定》执行,凡同一教学大纲实行统一考试,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任课教师的课程,必须实行统一评分标准,流水评卷或交叉评卷。非统一考试课程,教研室主任应对已阅的试卷进行抽查。

第三十一条试卷批改小组或任课教师要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试卷评阅,要严格按照参***和评分标准批改试卷。试卷批改结束后,任课教师要一式三份填写课程考试成绩登记表送本系教学秘书(一份送教务处,一份送课程所在系;一份送学生所在系;成绩登记表中的学生姓名必须填写全名;成绩登记表不得涂改,如需涂改,必须由涂改者的亲笔签名,并应注明更正原因);完成试卷质量分析,按规定整理试卷档案,交系教学秘书保存。

学生答卷(含补考试卷、重修试卷等)存主考院(系)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任课教师不得允许学生查卷,如果学生有充足理由对其某门课程考试成绩要求复核,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考系教学主任批准,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报教学督导办,与评卷教师共同复核。经复核确认评卷有误,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拟改变分数试卷,经主考系教学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更改,报教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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