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散标志设计规范

发布 2019-07-17 14:12:15 阅读 8383

重庆市地方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of design、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safety singse

2004-12-30发布。

2005-05-01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本规范第.3.1条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的。

为了合理地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098-98),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范。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本规范共分六章。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设置场所与设置技术要求、施工要求和验收要求等。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归口。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提出。

本规范的起草单位有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沁林蹇可银周崇敏吴华邹鹤王德智李玉强王玉涵。

目录。前言。

1范围。2规范引用文件。

3术语。4设置场所与设置技术要求。

4.1一般规定。

4.2设置场所及部位。

4.3设置要求。

5施工要求。

6验收要求。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消防安全标志的术语、总则、设置场所与设置技术要求、施工要求和验收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地下建筑、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及建筑内部装修中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2规范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3术语。3.1 消防安全标志(fire safety sign)

消防安全标志由安全色、边框、以图像为主要特征的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的标志,用以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

消防安全标志包括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场所指示标志、障碍物标志、消防标志、疏散指示示意图标志、禁止标志、警示标志等。

发光消防安全标志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型、电子显示型等)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等)。

3.2 电致发光消防安全标志(electric fire safety sign)

用不燃材料制作、通过电源或场致发光方式发光显示的消防安全标志。如灯光型、电子显示型等。

3.3 光致发光消防安全标志(self-luminescent fire safety sign)

用蓄光色漆印刷、喷涂或用蓄光色膜粘贴在基材上制成的消防安全标志牌。蓄光材料吸收照射光的能量,当其表面所受的照度低于某一数值时,能够发出可见光。

4 设置场所与设置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规模、使用人员特点、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确保标志设置的完整、准确。

4.1.2 消防安全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活动门、窗或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被遮挡的位置(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消防安全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

4.1.3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

4.1.4 疏散指示标志应沿火灾发生时人员逃生的路线设置。当设置在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时,应沿疏散路线保持人员视觉的连续性。

4.1.5 设置的电致发光消防安全标志,当其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应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

4.1.6 设置光致发光消防安全标志的场所,其照射光源照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照射光源为荧光灯等冷光源时,其在标志表面的照度不应低于25lx;

b)当光源为白炽灯等时,其在标志表面的照度不应低于40lx;

c)照射光源连续照射时间不低于30分钟,照射间断不得大于10小时。

注:照射光源不应采用红光灯具。

4.2 设置场所及部位。

4.2.1 下列建筑的安全出口上方、内走道、楼梯间转角处应设置电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a)高层民用建筑,高层工业建筑;

b)地下、半地下民用建筑及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

c)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的汽车库;

d)影剧院、体育馆、会堂、多功能礼堂;

e)车站、客运站、候机楼、候船楼、轻轨地下站;

f)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疗养院、医院门诊楼、病房楼等教育、医疗、卫生建筑;

g)宾馆、旅馆、饭店、公寓楼、商业楼;

h)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

i)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厂房。

4.2.2 建筑物内的下列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光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场所内的疏散出口上方应设置电致发光疏散标志;

a)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b)观众厅、展览厅、餐饮、休闲场所;

c)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店(商场)、市场、**交易所,地 (商业街),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农贸市场;

d)候车厅、候机厅、候船厅、轻轨地下站站台等公众聚集场所。

4.2.3 下列消防设施设备设置点应设置光致发光消防设施设备标志;

a)灭火器箱、室内消火栓箱;

b)防排烟口手动启动按钮;

c)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d)消防电梯的专用按钮;

e)自动灭火系统手动启动装置;

f)设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的手动控制按钮;

g)防火卷帘上开的疏散门;

h)其他需要设置的部位。

4.2.4 下列设备房的门上应设置光致发光场所指示标志;

a)消防水泵房;

b)消防控制室;

c)防、排烟风机房;

d)消防电梯机房;

e)自备发电机房;

f)变、配电室;

g)固定气体灭火系统的钢瓶间;

h)其他需要设置的场所。

4.2.5 在可能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障碍物上,宜设置光致发光障碍物标志。

4.2.6 商店、会展中心、综合楼等公众聚集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光致发光疏散指示示意图标志。

宾馆客房、餐饮、娱乐、休闲场所包房内的门上,应设置光致发光疏散示意图标志。

4.2.7 安全出口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等禁止标志。室内、外疏散走道的明显位置"禁止阻塞"禁止标志。

4.3 设置要求。

4.3.1 建筑物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方向指示标志和指示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地面上设置时,应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设置。当间断设置时,光致发光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m,电致发光标志不应大于5m;

b)在墙面上间断设置时,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间断设置光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m,电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端与标志设置处的距离不应大于标志间距的一半,标志中疏散组合图形的间距不应大于2m;

c)对于不作为安全出口的门,应在该处的地面上连续设置。

4.3.2 设在建筑物内疏散走道中的疏散用应急照明可配上疏散指示标志的图案,其照度不应低于疏散走道正常照明照度的50%。

4.3.3 设置在安全出口上方墙面上的出口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设置由安全出口标志图形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图形组成的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方向指示图形应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4.3.4 障碍物标志的尺寸不应小于0.1m×0.8m。

4.3.5 安全出口的门上设置的禁止标志或警示标志,其设置高度宜为1.3m~1.5m。

4.3.6 消防安全标志的颜色和尺寸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4.3.7 消防安全标志牌都应自带衬底色。

用其边框颜色的对比色将边框周围勾一窄边即为标志的衬底色。没有边框的标志,则用外缘颜色的对比色。除警告标志用黄色勾边外,其他标志用白色。

衬底色最少宽2mm,最多宽10mm。

5 施工要求。

5.1 施工前应对产品和其他材料进行现场检查,查验其合格证明资料,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防线。施工时应与建筑内部各种装饰工程配合进行。

5.2 施工工艺可分为粘贴式、镶嵌式、钉挂式、螺钉紧固式等。

5.3 采用粘贴式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基层必须达到相关规范规定的强度要求,并要干燥透彻;基面必须平整、稳定,并清理干净。

b)应在标志的背面均匀涂覆胶粘剂固定牢固。

5.4 采用镶嵌式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宜在镶嵌面预留出基槽;

b)基槽镶嵌面基层要处理成粗糙面;

c)基槽内部必须清理干净并要充分湿润,但不得积水。

5.5 采用钉挂式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保证标志与固定面的间距不超过5mm;

b)对于圆形、三角形标志,不应少于3个固定点;对于正方形和长方形标志,不应少于4个固定点;

c)固定点宜选在边缘衬底色部位。

5.6 采用螺钉紧固式工艺时,必须保证标志后背附件与固定面紧密接触,螺钉间距不应超过0.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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